政府今日(30日)宣布《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明日(1日)起生效。
民政事務局發言人表示,《修訂條例》的目的,是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利便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力以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發言人表示,在《修訂條例》生效後,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能更有效地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同時,《修訂條例》又能改善發牌制度,提升行業的服務質素,增加旅客的信心。
發言人指,為改善現行發牌制度,《修訂條例》賦權旅館業監督(監督)在發牌過程中考慮土地文件中的相關限制性條文、受影響人士的意見,以及申請人是否「適當」人士。《修訂條例》亦會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並賦權監督可施加發牌條件,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
在利便執法方面,《修訂條例》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須負上刑責,除非他們能提出相關的法定免責辯護。另外,為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修訂條例》亦賦權監督向法院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可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可疑處所視察或蒐證。
至於加強阻嚇力方面,《修訂條例》賦權監督把涉事處所曾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的紀錄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另外,就同一處所於16個月內第二次有人因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被定罪,監督將會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封閉令,為期6個月。而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20萬元增加至50萬元,監禁期則由2年提高至3年。
發言人補充稱,為了讓現有持牌人做好準備以過渡至新制度,《修訂條例》為現有持牌人提供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持牌人可按原有要求為牌照申請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