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因參與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今日(2日)全部被判囚7至13.5个月。律政司今日發表聲明指出,由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律政司現階段不會就此進一步公開評論。裁判官已於判刑理由指出:「由於本案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財產……本席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聲明表示,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受到《基本法》的充分保障。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2020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中指出:「法律對權利的行使有明確限制。享用或堅持個人權利,舉例說,不能成為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或使用暴力的藉口。」
聲明提到,該三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那些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出他們罔顧三人已然認罪的事實。
聲明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基本法》第63條及第85條分別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聲明說,對我們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若企圖藉此等言論對我們的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