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萬聖節晚上,警方在中環蘭桂坊一帶進行人群管理期間,一名22歲女侍應用雷射筆照一名高級督察眼睛被拘捕。裁判官鄭紀航今日(8日)在東區法院裁定被告襲警、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3罪罪成,判处被告入獄7個半月。
鄭官表示,辯方證人的口供前言不對後語、強詞奪理,如明明有其他路線去到其原本的目的地,卻偏偏要途經警方封鎖的地點等,遂不接納其供詞。
鄭官裁決時指,被告黃倩欣刻意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時距離只有5米,使警員眼睛因而感到不適。當時警員身穿警服,被告必然知道其身份,裁定襲警罪成。
另據錄影片段顯示,警員當日一早請在場人士離開,但人群依然聚集,大叫挑釁性語句,並高舉旗幟,可見當時正發生非法集結,而被告身在現場不離去,且向警方使用雷射筆,裁定其非法集結罪成。同時,被告當日頭戴黑帽及口罩,並以黑巾圍頸,可見其目的為讓人難以辯認其身份,裁定蒙面罪成。
案件今日下午判刑。鄭官判刑時指,眼睛為人體最脆弱的器官之一,受傷後未必能痊癒,形容被告行為惡毒。另案發當日,正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的高峰,及禁蒙面法剛頒布,示威者情緒高漲,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容易演變成嚴重衝突。加上被告當日面戴口罩會使其變得沒有顧忌,出現壯膽效應,情況可能因而迅速惡化,增加暴力事件出現的風險,其嚴重性不容忽視。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防止被告重犯,及阻嚇其他欲效彷的人。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受案件影響而患上了抑鬱症及創傷後遺症,其精神狀態不適合監禁,鄭官表示:「邊個坐監會對精神冇損害?」指此非有效求情因素,終判被告即時入獄7個半月。(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