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本地樂器批發商向5名樂器導師提供逾4.4萬元非法回佣,以轉介學生向公司購買樂器被廉政公署起訴,該公司今日(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16萬元。
廉政公署指,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今日承認6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而同案被告,即46歲的本地樂器批發商董事兼股東楊樂華及38歲的本地樂器批發商銷售總監鄧沛桓,同被控上述6項控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俊文樂器根據一貫安排,向介紹學生到該公司購買樂器的樂器導師提供回佣。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7日,有兩名私人小提琴導師、兩名私人大提琴導師及一名音樂學校導師,陪同或轉介一名學生及其他學生的5名母親向俊文樂器購買4個小提琴、2個大提琴及1個中提琴,涉款共逾14萬元。
俊文樂器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共6筆回佣,每筆回佣由逾1400港元至2萬港元不等,總共逾4.4萬港元,作為有關音樂導師協助和安排他們的學生向俊文樂器購買樂器的誘因。(記者唐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