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再次申請保釋獲法庭接納。香港國安法第42 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當中關鍵是必須「有充足理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出台後肆無忌憚「唱衰」國安法、乞憐外力干預香港、制裁國家,更獲外力撐腰公然施壓要求「放人」,其棄保潛逃的風險非常高,高等法院允許黎智英保釋的決定不但於法於理不合,更是匪夷所思,嚴重損害香港法治。法庭屢次對犯下重案疑犯「捉放曹」,導致潛逃事件不斷發生,但卻依然故我,再次凸顯司法改革刻不容緩。
同一案件處理標準不一
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以及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認為黎智英有潛逃風險,兩度拒絕他的保釋外出申請。但現時另一名法官李運騰卻突然批准保釋,同一案件處理標準不一,令人疑惑。必須指出的是,黎智英不是一般犯人,他不但犯案纍纍,更是外國勢力的「代理人」、反對派的金主,過去一直恃着外國勢力支持,在香港煽風點火,煽暴煽「獨」。黎智英更多次表明自己是為美國而戰,狂言要推翻中央推翻特區政府。在香港國安法出台後,黎智英及其喉舌更沒有絲毫收斂,仍在大打所謂「國際線」,不斷要求外國干預港事,制裁香港,這些行徑不但是目無法紀,更是明火執仗地在香港煽動分裂,案件性質嚴重,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否則絕不應予以保釋。
在外國,對於叛國等罪行都是不准保釋,例如英國法律規定,除非特定情況,被指控犯有叛國罪的人、犯有殺人或強姦罪的被告人不得保釋。在香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法庭如果相信被告人會不依期報到、在保釋期間犯罪、干擾證人和妨礙司法公正,可拒絕保釋。國安法也要求「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請問有關法官,有什麼理由和依據判定黎智英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會畏罪潛逃?如果有具體的理據,理應向公眾公布,否則難免令人懷疑當中有「捉放曹」之嫌。
改革司法彰顯法治公義
香港法官在處理有關政治性案件時,往往沒有考慮或忽視案件的嚴重性和複雜性,也沒有考慮到疑犯的背景以及可能潛逃的風險,令棄保潛逃案件一再重演。黎智英獲保釋,說明司法改革須盡速進行,及早堵塞保釋制度的漏洞,才能彰顯法治公義。事實上,就算多完善的司法系統,都不可能一本通書睇到老。西方國家同樣在不斷改革司法,提升效率與公平,例如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英國的沃爾夫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效率為目的,改變了英國司法程序繁瑣、效率低下、案件積壓久拖不決的狀況。又如近年多國的司法系統都增加了網絡技術的應用,德國、法國也有各種司法改革,加強法庭的問責性。但香港這麼多年來卻沒有推動大規模的司法改革。法官不用為錯判問責,屢屢「捉放曹」沒有後果,司法擴權肆無忌憚,違憲審查不知收斂,這些都說明香港司法改革已是刻不容緩。
對於司法改革,著眼點應是加強其透明和問責性,加強法官對於憲法、基本法,對於香港憲制地位和「一國兩制」的認識,確保判決能夠符合香港的憲制,符合香港的利益。例如設立相關委員會讓公眾可以監督法庭判決,並且設立量刑委員會,統一量刑標準;加強法官的憲法和基本法培訓,並要求法官和司法人員同樣應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同時,改革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加強民間監督,檢討保釋等漏洞,對於一些屢現爭議的處理作出指引。通過司法改革,捍衛香港司法基石。(文/何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