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校、教師可在必要情況下實施教育懲戒

2020-12-29 11:50
來源:香港商報網

 12月29日,教育部官網公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則》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做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範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教育懲戒與體罰性質不同  禁止七類行為

 教師能否管教學生?什麼程度算管教?什麼行為算體罰?圍繞教師管教學生中出現的爭議,《規則》明確,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

 為了防止實踐中個別教師將體罰和變相體罰作為教育懲戒實施,《規則》專門對禁止實施的七類不當教育行為作了明確和細化。

 一是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是超限度懲罰,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是言行侮辱貶損,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是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是因學生個人的學習成績而懲罰學生;

 六是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是指派學生代替自己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通過劃定這些「紅線」,有利於教師規範行為、把握尺度,也有利於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規則》明確,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育懲戒是教師的職務行為,教師正常履職產生的糾紛和法律後果應由學校承擔。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即使因為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與家長產生糾紛,也要通過合理合法的正當渠道解決,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追究,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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