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明年2月1日施行 解決政策執行中搞變通、打折扣、不到位問題

2020-12-30 12:32
來源:香港商報網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於12月1日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以國務院令733號正式發布,將在明年2月1日正式施行。國務院新聞辦30日舉行政策吹風會介紹相關情況。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正局長級督查專員范必介紹,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的重要任務一是賦予督查權,二是約束督查權。

 關於政府督查的概念,范必介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關於開展政府督查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實施政府督查的主體,具體工作由政府督查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或者派出督查組開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關於督查對象是誰,包括幾個層面:督查機構所在的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再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這些組織也可以作為督查對象。

 關於督查的內容,一是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二是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三是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四是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條例要求督查結束之後要作出督查結論。督查結論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而且與督查對象有關的結論要向督查對象反饋。范必表示,督查對象要按照督查結論進行整改,政府督查機構可以對督查整改情況進行核查;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和追究責任的建議。這些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批准,直接組織實施,或者交有權機關組織實施;對於督查結論中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也可以提出建議。如果在督查中發現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提出改變或者撤銷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

 條例對於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避免督查的泛化亦提出了要求,要求嚴格控制督查的頻次和時限,科學運用督查方式,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在實施督查的時候,不得干預督查對象正常的工作,特別是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此外,對督查對象安排了救濟措施,督查對象對於督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收到該督查結論30日內,可以申請覆核,收到覆核申請的人民政府也要在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司法部立法一局負責人張耀明表示,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有利於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解決政策執行中的搞變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發揮激勵鞭策的指揮棒作用,督促各級行政機關全面依法履職,提高行政效能,加強廉政建設;有利於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為督查定規矩、劃界限,推進政府督查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香港商報記者  張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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