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在過去數年備受爭議,是因為一些擔任主席的人士政治立場作怪所致。現在,大律師公會又選了一個備受爭議的洋人當主席,令大律師公會有可能從一個專業團體蛻變成政治組織,這是大律師公會的不幸,也是全體大律師們的不幸。根據夏博義的政治背景與其過往言行,有人預言,如果像他這類人士繼續擔任主席職位,很有可能將大律師公會推向深淵。這絕非危言聳聽,而是有法律依據的。
先說說夏博義這個人政治背景。據資料顯示,他在2018年至2021年,曾代表英國自由民主黨擔任牛津市議員,而自由民主黨過去明目張膽支持香港黑暴。夏博義在1995年有份創立「香港人權監察」,收受美國民主基金會(NED)很多捐款,而NED是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分支,由美國國務院資助。夏博義在2013年亦曾發表《西藏是否具有民族自決權》一文,宣揚西藏獨立。像這樣一個既與境外政治組織有密切聯繫,又主張「藏獨」和反對國安法的人士,怎麼可以成為一個法律專業團體的領袖?
敦促辭去主席職位
諸位大律師切記,香港大律師公會是按照香港《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若社團事務主任認為因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需要,又或任何在香港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若被認定為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政治團體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均可以要求保安局局長發出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因此,如果大律師們現在不作為,對夏博義聽之任之,恐怕連大律師公會這個社團都保不住。到那個時候,大律師們只能考慮重新成立一個聯誼性質的組織,那又何必?所以,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廣大大律師應該站出來,像湯家驊大律師那樣,譴責夏博義,要求他辭去主席職務。
夏博義是辭職,還是被罷免,可能需要時日。但從中可以看到與大律師公會相關的一些制度性問題亟需解決。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香港大律師公會由洋人大律師出任主席,並非不可以。但是,公會一方面要避免「洋人之上」,另一方面對有關主席候選人的政治背景和品格必須把好關。應該在制度上確保「反中亂港」的人士不能成為公會主席。同時,政府應當考慮設立必要的「安全閥門」。由於大律師公會執委會行使部分公權力,如「頒授專業資格權」和「紀律處分權」,因此,執委會的委員可以被視為公職人員。既然如此,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條之規定,委員在就任時應當依法簽署檔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效忠
其次,律師團體能否保持中立和專業,與香港法官的產生關係重大。香港的所有法官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產生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會」)共有九名成員,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兩名法官、大律師和律師各一名,三名非法律界人士。在一般情況下,大律師公會主席和律師會主席會擔任委員。為了防止政治立場鮮明的人士在委員會施加不當影響,政府有必要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類似夏博義之類的人士不予委任。條例第3(1B)條清楚列明:根據第(1A)款作諮詢時,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可就該項委任向行政長官推薦任何大律師,律師會理事會也可就此推薦任何律師,但行政長官可委任並無獲如此推薦的其他人。
同時,政府也應當積極考慮改革委員會成員的宣誓內容。條例第7條規定,委員必須在首次獲委任時,在法官或監誓員面前採用附表2的表格作出宗敎式或非宗敎式宣誓。而附表2的宣誓內容是:本人定必本著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就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轉介予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一切事項直率地向香港行政長官提供本人的意見。毫無疑問,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的公職機構,當然應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條之規定進行宣誓,因此,原有的誓詞中理應加入「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以及違反誓言的後果。(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顧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