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其中通過具體制度設計,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充分保障辯護律师依法履行辯護職責。
辯護權是訴訟權利的核心。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师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师,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帮助全覆蓋。針對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並存的情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
司法解釋明確,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准許辯護律师查閱。律师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带一名助理參加庭審。律师助理參加庭審的,可以從事輔助工作,但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同時,為進一步保障質證權,司法解釋重申同案同審的一般原則,要求分案審理應當以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為前提,強調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對於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併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並案審理。
此外,司法解釋強化被告單位的訴權保障,適度擴大了訴訟代表人的確定範圍。其中規定,在被告單位內部沒有合適人員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可以由被告單位委託律师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