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3月11日下午在完成各項議程後,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習近平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閉幕會。閉幕會由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栗戰書主持。大會經表決,批准政府工作報告、批准「十四五」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通過關於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的決定、通過關於修改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決定、通過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等。
栗戰書:全體代表高度贊同涉港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發表講話。他說,今次會議高度評價黨和國家事業取得的新的重大成就,表達了人民對習近平總書記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衷心擁戴。會議審議批准了政府工作報告和其他報告,審查批准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
栗戰書表示,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定。會議作出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全體代表高度贊同,表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堅定決心。
涉港決定通過會場掌聲經久不息
11日下午,人大會議以2895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通過時,人民大會堂會場內響起經久不息的熱烈掌聲。這是繼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
決定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決定共9條
決定共9 條。決定明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決定, 香港選舉委員會將由5 個界別共1500 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 人, 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決定指出,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一國兩制」方針,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確保愛國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發展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本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