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台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門聯合出台《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介紹稱,「農林22條措施」與「31條措施」「26條措施」一脈相承,進一步為台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提供同等待遇。
林地經營權可依規流轉
朱鳳蓮指出,為幫助台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及鄉村振興,針對台胞台企在農業林業領域發展涉及的農地林地使用、融資便利和資金支持、投資經營、研發創新、開拓內銷市場等方面提出了「農林22條措施」。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主任劉國深指出,「農林22條措施」是兩岸融合發展朝農業和林業領域推進的具體體現。這些措施提供的政策激勵,可以為台灣地區農民、果農、養殖業者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好的發展機會,解決部分台灣業者遇到的土地、資金、銷售通路和市場瓶頸。
涉及林地經營權的內容,朱鳳蓮在應詢時表示,台胞台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
「農林22條措施」第二條提出,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通過流轉取得的林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證書和流轉,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政策進行經營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的「31條措施」「26條措施」強調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相比,「農林22條措施」涉及的是農業林業與鄉村振興領域,支持台胞台企發展相關產業。根據措施內容,適用範圍除了水果、花卉與林木培育,還包括種茶、畜牧水產養殖、農業機具等多個領域的建設和生產經營。
劉國深表示,台灣的農業、林業、養殖業有一定的技術優勢,大陸需要引進台灣農林業者的技術和經營理念。這對於大陸的鄉村振興來說具有重大意義,也有助於台胞台企在參與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實現更好更快的發展。
通報28批次菠蘿不合格
此外,朱鳳蓮還在應詢中指出,2020年大陸有關方面向台灣方面通報28批次台灣地區菠蘿不合格情況,提醒台方加強源頭管理。遺憾的是,不合格情況一直未得到改善,台灣方面沒有任何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