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焦作市山陽區法院 4月12日消息,姚燕燕訴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不處理教師申訴一案一審作出裁判。
2021年4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姚燕燕訴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不履行處理申訴職責一案作出裁判,並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因姚燕燕提起的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山陽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姚燕燕的起訴。
山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姚燕燕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學教師。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24日,姚燕燕通過在個人抖音賬號發布視頻等方式,就其2020年10月參加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學的高級職稱推薦與申報工作,表達訴求、疑惑和不滿意見等。2020年10月28日,姚燕燕到焦作市山陽區紀委監委派駐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紀檢監察組反映問題,並提交反映信。同月29日,姚燕燕就有關焦作市第十七中學教師職稱評審的有關問題向校長反映情況、表達意見,校長進行了口頭回復。同月30日,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向姚燕燕作出《山陽區教育局實名信訪舉報受理告知書》,姚燕燕在該受理告知書上簽名。2020年11月4日至11月25日,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針對姚燕燕提出的信訪訴求,通過官方微博、見面等方式對姚燕燕反映的信訪問題進行反饋。
2020年12月10日,姚燕燕通過EMS國內特快專遞向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郵寄《教師申訴書》。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於同月11日收到該《教師申訴書》,未予回復。2021年1月11日,姚燕燕提起本案訴訟。
山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姚燕燕向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郵寄《教師申訴書》,要求被告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徹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學職稱推薦與評審過程,依法宣布職稱評審結果無效並重新作出處理,依法查處評定過程中的違紀者。該《教師申訴書》要求解決的是姚燕燕與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學之間因職稱評審發生的爭議,該爭議屬於特定的人事管理的範疇,焦作市山陽區教育局對該爭議處理與否屬於教育行政部門履行內部管理職責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範圍。故原告姚燕燕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對其起訴依法應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裁定駁回起訴。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時,針對山陽區教育局在處理姚燕燕申訴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山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陽區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