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媒體報道稱,選委會當中至少兩名問責局長等7名高級官員是當然選委,特區政府今晚做出澄清。
港府指,根據《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5L條,若某人為(一)政府的主要官員;(二)政府的首長級人員;(三)政府的政務主任;(四)政府的新聞主任;(五)警務人員;或(六)任何其他以其公職身份擔任指明職位的公務員,則沒有資格擔任選委會的當然委員。在這情況下,他們應指定有關團體/單位中擔任職位的另一人(指定人士)登記為當然委員。該指定人士的登記同樣須經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批准。
港府表示,有關報道指有政府官員將以其公職身份成爲選委會的當然委員,與《條例草案》的建議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