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網站,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銀行卡規定》),該規定於發布之日起實施。
《銀行卡規定》從新發展階段出發,依法對銀行卡交易秩序以及互聯網金融進行規制,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是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政治擔當。
《銀行卡規定》共十六條,主要對持卡人與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等當事人之間因訂立銀行卡合同、使用銀行卡等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規範。
《銀行卡規定》回應社會關切,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銀行卡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對銀行卡盜刷事實的認定進行了規定。基於銀行卡交易的多樣性、複雜性,《銀行卡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根據糾紛產生主體的不同,分別對不同主體之間的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並在第十三條規定了不得重複受償原則。上述規定通過明確發卡行、持卡人、收單行、特約商戶等主體的義務、責任,為規範各方主體行為,提高銀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構建銀行卡制度體系發揮了指引作用。
此外,《銀行卡規定》第二條根據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對息費違約金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制。該條規定: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為依法保護金融機構的金融債權,根據民法典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銀行卡規定》第三條對訴訟時效中斷問題進行了規定。《銀行卡規定》還涉及撤銷不良征信紀錄等內容。
最高法今天發布《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就<銀行卡規定>答記者問》,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係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紀錄、掛失紀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