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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5部门联合曝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2014-04-24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南宁4月24日电(记者王云娜、张红璐)今年4月是全国第23个税收宣传月。24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曝光近年查处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

  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辉介绍,2009年至2013年,广西国税、地税部门共查处发票违法企业7319户,涉及非法发票3433.46万份,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42559.61万元;配合公安机关共破获发票犯罪案件666起,捣毁184个窝点,打掉69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67人,缴获假印章10347枚,配合通信管理部门治理发票违法短信息171.83万条、关停9785个手机号码。

  杨辉说,此次曝光的十大典型案件中,从案件类型来看,既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还有制造、出售、持有伪造发票的,以及利用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和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的。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也较大;从作案主体来看,既有个人单独作案,也有有预谋、有组织、智能化的团伙作案。

  十大发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是:

  广西钟山县金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根据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供的线索,贺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对广西钟山县金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广西钟山县金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遂依法将此案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认定广西钟山县金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与肖某、刘某、王某三人不存在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将上述三人虚设为三个个体工商户,并利用三人名义到税务机关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05份,金额18055.23万元,税额541.66万元;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开票手续费,向广东安臣锡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亿铖达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1044.63万元,税额177.59万元。广西钟山县金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分别判处罚金30万元和20万元,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广西钟山县金祥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和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广西钟山县金易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务主管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线索,梧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广西黄金梧州实业开发公司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广西黄金梧州实业开发公司润滑油经销中心经理李某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中间人罗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广西黄金梧州实业开发公司名义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地区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开票费”,共涉及发票393份,金额382.07万元,税额64.95万元。三家受票企业已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4.9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梧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后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3年12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广西黄金梧州实业开发公司润滑油经销中心经理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余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根据群众举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与南宁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3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某路某大酒店旁的麻将馆内将准备出售假发票给他人的余某抓获,经查,余某因犯出售假冒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出狱后继续出售假发票,2013年5月3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651份。针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

  朱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根据群众举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与南宁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26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淡村菜市场将携带伪造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朱某抓获。经查,朱某携带伪造的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面额共计530.22万元。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皮某、覃某非法制造发票案

  根据群众举报,柳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柳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10日在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山头村羊角汶屯成功摧毁一个特大制贩假发票网络,端掉一个大型假发票印制窝点,1个假发票藏储窝点,捣毁代开发票小名片窝点 1个。共缴获大型彩色印刷机一台、晒版机二台、大型裁纸机一台等设备及纸张油墨一批,假发票模板21块,运输假发票车辆1辆,缴获小名片50000余份,各类假发票成品、半成品。经查,在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皮某和覃某在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山头村羊角汶屯17-1号房屋非法制造南宁市餐饮定额发票27000份、百色市服务娱乐文化、体育专业发票2000份、广西建筑统一发票(代开)无限额版68份、青海省国税局通用税票千元版2.8万份、广西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4000份、广西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1.8万份。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皮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覃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广西柳州覃某、靳某、高某、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线索,柳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2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协查。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覃某等人用伪造的工商、税务资料套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非法套取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自己控制的公司作进项认证抵扣,然后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81份,价税合计1.7亿元,其中税额2471.95万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3年1月14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覃某、靳某、高某、韦某提起公诉。2013年4月1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覃某、靳某、高某、韦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12年、10年6个月、3年(缓刑4年),分别并处上述被告人罚金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覃某、靳某、高某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8月15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凭祥越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过程中,崇左市国家税务局对广西凭祥越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发现广西凭祥越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遂依法将此案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后经公安、国税联合调查,在2007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以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成立广西凭祥越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西凭祥用一批假冒相机做道具,采取多次重复报关的手段骗取海关报关单,以及通过私刻他人印章伪造买卖合同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和凭证,向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49.35万元。2013年9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广西凭祥越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30万元;周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谢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杨某被判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钦州市万鑫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假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2月14日,钦州市国家税务局对钦州市万鑫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采取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的发票开具给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玉林分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等企业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705.39万元,偷税119.92万元。钦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119.92万元,加收滞纳金78.17万元,处以罚款59.96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罚款、滞纳金已全部追缴入库。

  广西福安家家具家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偷税案

  根据群众举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7月20日至2013年6月13日对广西福安家家具家饰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07年7月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发票的手段,不申报或者少申报营业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68.08万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168.08万元、加收滞纳金34.02万元、罚款168.0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目前,上述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北海亿同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案

  2012年6月4日至2013年8月27日,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对北海亿同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1年纳税情况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采取利用虚假业务发票列支成本费用以及销售商品房未及时结转收入、列支与收入无关的费用等手段,未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16万元。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北海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516万元,加收滞纳金78万元,并处以罚款25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目前,上述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852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完)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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