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議局辦講座推廣基本法 強調第40條內涵 保障原居民權益-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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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議局辦講座推廣基本法 強調第40條內涵 保障原居民權益

2018-11-12
来源:香港商报

 

10月27日參與新界鄉議局「《基本法》推廣講座系列」活動全體人士合影留念。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駿報道:新界鄉議局舉辦了《基本法》推廣講座,10月20日、27日該局再於局大樓舉辦兩場推廣講座系列,聽講人數達500人次,而該講座重點圍繞《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的論述。與會講者、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簡稱﹕草委)、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憶述,當年草委居民權利和義務小組6位成員清晰、明白《基本法》第三章第40條條文內涵,包括﹕丁屋、搬村補償、安葬、豁免差餉、遺產承繼權等等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惟《基本法》是一個根本大法,故此,第40條條文不能寫得太仔細。與會講者、立法會議員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博士認為,《基本法》具有中國法律和香港普通法的「DNA」,其第40條同樣有中國法和香港普通法的「DNA」,香港普通法的傳統,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息息相通。

  譚耀宗:講清楚非無中生有

譚耀宗指出,舉辦講座研討有意思,可溫故知新。

  10月20日、27日由新界鄉議局主辦、新界校長會及國際青年商會香港總會協辦兩場「《基本法》推廣講座系列」,譚耀宗就講題「《基本法》與新界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的內涵」開展論述時指出,是次研討有意思,溫故知新,講清楚而非無中生有。之後,他憶述,當年他選擇參加草委會「香港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組,該組香港召集人是李福善(原上訴庭大法官),成員包括釋覺光法師、鄺廣傑(榮休大主教)、劉皇發(鄉議局前主席)及他,該組草委討論新界原居民權益時,只有發叔(劉皇發)最熟悉,亦最關心,發叔以口頭及書面方式詳細地向草委解釋新界原居民權益的由來,而草委們專門到新界實地調研,最後,通過初稿、修正稿及投票通過第40條。

  譚耀宗指出,當年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組6位草委清晰、明白《基本法》第三章第40條條文內涵包括什麼,惟基於《基本法》是一個根本大法,起草的原則條文要概括地闡明重點,遵循其原則第40條條文不能寫得太仔細。就現時《基本法》第40條引發的官司,譚耀宗表示,如果法院要他澄清時,會表明應嚴格按照《基本法》精神。如果法院(第40條)解釋不在其範圍時,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以他作為港區唯一一位人大常委代表所知,人大解釋《基本法》的程序,基本法委員會是重要一環,而在座的梁美芬就是港區6位委員之一。

  梁美芬:有兩地法律的DNA

梁美芬稱,基本法具有中國法律和香港普通法的「DNA」。

  師從草委許崇德教授的梁美芬就該講題論述時指出,《基本法》具有中國法律和香港普通法的「DNA」,其第40條同樣有中國法律和香港普通法的「DNA」,其因,《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其本質是中國通過的「全國性法律」,是《基本法》的「出世紙」;其二,《基本法》又有本地普通法的「DNA」,其緣由基於「一國兩制」的國策,《基本法》中的許多條文允許保護本地普通法。她指出,如果在香港法院審理(回歸前),90%案例會根據香港普通法的傳統,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息息相通。

  她認為,制訂《基本法》40條從三個方面看待,一、何為新界原居民;二、合法傳統權益;三、第40條是受香港特區政府保護。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應追溯到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三個不平等條約之一的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掛,當年殖民當局以這個年份,在政策上、法律上確定某個人是否符合原居民定義(當日在新界居住或者擁有土地及其他的權益)。

  劉業強參加兩場講座並致辭

劉業強(中)、林偉強(右)向演講者薛浩然(左)頒發感謝狀。

  與會其他講者嶺南大學香港與華南歷史研究部主任劉智鵬教授、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及原立法局議員薛浩然、中大前政治學系主任鄭赤琰教授、中大未來城市研究所副主席許楨博士就第40條立法過程與原意、回歸前後原居民傳統習俗、新界與香港的城市未來發展的講題作出論述。聽講人數達500人次,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參加兩場講座並致辭,副主席林偉強及27鄉委會正、副主席亦出席講座。

[责任编辑: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