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化名「K」的少女,在8月的暴亂中右眼受傷。警方早前取得法庭簽發的手令,向醫管局索取其醫療報告,但拒絕向K提供手令副本。K質疑警方做法導致她失去上訴的權利,違反《基本法》,提出入稟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日駁回申請,明言警方拒絕出示手令,並不妨礙她提出訴訟的權利。現行法例中有現有機制容許任何人質疑手令的有效性,但K至今沒有利用以上法律手段。法庭並下令她要支付律政司的訟費。
高院的判詞指出,無論根據《基本法》抑或《警察通例》,被搜查的物業負責人並沒有權向警方要求展示手令,警方如有意,可以在展開搜查前知會單位佔用人。就本案而言,K並非伊利沙伯醫院的負責人或佔有者,但手令牽涉K的個人私隱,但申請人沒有充足理據說服法庭,行使手令前須向所有與手令有私益瓜葛的人展示文件。倘若依照申請人說法,豈不是所有疑犯或接受調查人士均有權要求警方展示手令?《基本法》並沒有相關法例滿足申請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