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報告提出了全面推行註冊制、強化投資者保護、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六大修改意見。受訪專家認為,此次《證券法》修訂的審議,目的是提高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水平,為未來資本市場的改革鋪平道路。
提高市場化法治化水平
自2015年開始,本輪證券法修訂時間已歷經4年多。此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十七次會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三次審議。而此次為證券法修訂的第四次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證券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三次審議,已經比較成熟。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本輪證券法的修訂已經歷時4年多,從時間點來看,此次修訂是證券法實施20年來最重大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它對於下一步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改革具有非常明確的方向指導和決定意義,意味着中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法治化發展再上一個台階。如果本輪證券法修訂四審通過的話,有望趕在明年2月底之前正式落地實施。」董登新說。
分步實施註冊制為核心
在關於註冊制方面,四審稿在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例如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四審稿提出,按照全面推行註冊制的基本定位規定證券發行制度,不再規定核准制;同時,為有關板塊、有關證券品種分步實施註冊制的進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間。
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的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證券法修訂四審稿的核心,是要讓法律能夠跟資本市場的改革更好地契合。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點是,如何把註冊制相應的內容規範納入到法律中去,讓首先在科創板落地的註冊制改革分步在其他板塊擴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穩步推進創業板和新三板改革,所以註冊制明年有望從科創板複製到創業板和新三板上,往後再複製到主板上。」趙錫軍說。
董登新還指,此次證券法修訂的亮點較多,首先最重要的一個就是確立了註冊制的合法地位;其次是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第三個是明確了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制度。
加大違法處罰勢在必行
此外,加大違法成本也成為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四審稿報告指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單位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1倍至5倍,提高到1倍至10倍;實行定額罰款,由原來多數規定的30萬元至60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200萬元至2000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100萬元至1000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50萬元至500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認為,提高違法成本是《證券法》修訂四審稿中另一個亮點。特別是今年出現了很多上市公司業績暴雷、欺詐發行的現象,應該加大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他指出,由於在1998年證券法制定的時候,當時制定的違法成本比較低,如違法處罰標準是1倍至5倍,而實行定額罰款的一般處罰在30萬至60萬元。現在為了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將處罰標準大幅提升,罰款金額也大幅增加,這樣可以對一些違法者實施比較強的震懾。」
四審六大看點
● 調整證券發行程序
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 精簡優化證券發行條件
將發行股票應當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的要求,改為 「具有
持續經營能力」
● 明確資產支持證券、資管產品
國務院統一規定相關產品的管理辦法,規範相關產品的發行、交易活動
● 明確證券法必要的域外適用效力
保護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依照本法追究
● 證券民事訴訟新突破
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提起代表人訴訟
● 違法成本較大幅度提高
欺詐發行頂格處罰2000萬元
香港商報記者 朱輝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