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提振 中資券商股追落後-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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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提振 中資券商股追落後

2020-01-13
来源:香港商报

  

內地新修訂《證券法》獲通過後,一眾中 資券商股股價近日紛紛造好。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9年12月28日通過新修訂《證券法》,新法將於2020年3月1日實行。該消息一出,中資券商股都錄得不同程度的上漲,至上周五,廣發証券(1776)、招商證券(6099)、國泰君安(2611)及中信証券(6030)單日分別漲2.01%、1.95%、1.28%及0.22%。專家指,內地證券法修訂利好券商股的發展,加上A股回暖,中資券商股今年可望追落後。

  香港商報記者 姚一鶴

  綜合市場分析,今次內地證券法修訂最重要之處,在於明確全面推行註冊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此外亦嚴禁從事證券及相關行業人士買賣股票,並加重對內幕交易等違規行為的處罰。《證券法》還大幅提高了市場違規的處罰程度,如欺詐發行罰款由過去最高可處募集資金5%提升至1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最高可處60萬元(人民幣,下同)罰款提升到1000萬元。

  涉及內幕交易者,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處罰,亦由過去最高30萬元,增加至最高200萬元。針對市場操縱、欺詐發行、發放虛假信息等行為的處罰,也有不同程度的上調。

  新法亦加強保護投資者,新增《投資者保護》章節,對股東權利、分紅、證券糾紛調解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保障投資者權益。新法還明確,要按照全面推進註冊制的基本定位去規定證券發行制度,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不再採用批准制。至於註冊制最終將怎樣全面落實,其具體範圍、實施步驟,之後將由國務院規定。

  新法利好明年A股表現

  中金公司發表報告指,新《證券法》有助於進一步增加龍頭券商的競爭優勢,優化行業格局,短期看好券商板塊在市場風險偏好提升下的估值修復。該行指,註冊制對投銀實力、公司合規和風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差異化的投銀服務有助於維持業務收費水平和加快發行效率,並提高投銀業務的集中度,促進龍頭券商「強者恒強」。

  中金預計2020年內地證券行業淨利潤按年增長9%。該行認為,當前外部環境更穩定,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文本達成一致、為市場贏得了短期的穩定窗口;資本市場改革進展有序、力度持續加大;貨幣政策寬鬆預期或弱於2019年初情形,但風險偏好提升帶來的資金回流趨勢可期、海外資金配置A股仍在持續。

  中長期而言,基於資本市場全面改革的持續推進以及券商自身業務線的轉型發展,看好在機構業務、財富管理、綜合投行及平台全業務鏈協同方面具備領先優勢的龍頭券商。近日券商股有追捧,料在政策支持下,強勢可持續,現水平買入券商股仍然值博。

  華大證券首席宏觀經濟學家楊玉川亦指:「這一新法,利好券商股的發展,再配合A股回暖,料中資券商股於2020年可跑出,現階段追入仍然值博。」

  「首先券商作為保薦人,放開了註冊制,以前的審核制會導致企業上市拖很久,現在會有更多的企業上市,生意會更好;其次,這一修改也代表國家想推動金融業這一塊的發展,希望更加市場化;最後,國家也希望通過政策可以培養出一些標桿性券商。」楊玉川指出。

  「註冊制下審核重點將由之前的事先審批轉向事中事後監管,不再對企業業績、投資價值和發展前景進行實質判斷,而是督促企業向投資者充分進行信息披露,而發行要求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均由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負責,這對投行實力和公司合規、風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楊玉川表示,券商在這場變革中所承擔的角色,比以往任何時期顯得更為重要,推行新《證券法》的2020年,將是券商股持續活躍,並加大分化的一年。

  在大市持續向上探之際,想買入龍頭券商股,中信証券值得留意。中信証券作為行業龍頭,從2019年12月經營狀況來看,中信証券經紀業務的收入和淨利潤均蟬聯行內冠軍。中信證券經紀業務的2019年收入和淨利潤分別達到255.77億元和117.01億元,同比增長30.30%和42.57%。

  大和早前報告指,短期內仍難見內地券商大規模削減佣金,看好行業龍頭的股權收益率(ROE)會改善;推薦中信証券(6030)、國泰君安(2611)。大和指出,內地券商目前仍十分依賴佣金收入,整個行業尚未準備好取消交易佣金,並看好中信証券及國泰君安,認為這兩家券商能夠在佣金定價與市場佔有率之間取得平衡;並且可將其證券服務客戶轉化為其他業務的客戶。

  大和認為,行業龍頭未來能夠更有效運資本,透過新的融資工具去槓桿化,降低融資成本;增加風險管理能力;及採用以投資者回報為導向的管理策略。大和預期,中證監會對行業龍頭展現支持,中信証券及國泰君安的ROE在未來兩年會因此有明顯進步。

  新法禁從業員炒股

  今次新《證券法》可謂嚴厲打擊證券從業炒股行為。新法要求,證券交易場所、公司和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亦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假設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如所得不足50萬元(人民幣,下同),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姚一鶴

[责任编辑: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