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熾華
昨日上午,警員到黎智英住宅依法將黎拘捕。隨即,他涉嫌因非法集結和恐嚇記者,被押往長沙灣警署和西區警署接受問話。公眾對警方的行動多表支持,因為這是依法辦事。
黎智英涉多罪
其一,黎智英涉嫌於2019年8月31日與楊森、李卓人等在灣仔至中環區參與未經審批的「十萬基督徒為香港罪人祈禱大遊行」和集結。
其二,2017年6月4日,黎智英在維園涼亭出席一個祈禱會後,突然走到一名在場正常採訪的《東方日報》男記者面前,一邊用右手指他面部一邊用粗口辱罵:「×你老母」、「我實會搵人搞×你」,「我影×?你個相」。黎的恐嚇言行全被錄下,證據確鑿。事後,黎只在警方要求下於2018年8月到港島重案組錄取口供,《東方日報》及受害人多次去信律政司要求交代進展,警方昨日終於依法採取行動。
涉非法集結罪,是違反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17條。《公安條例》第17A條規定,「下列行為為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舉行、召集、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未經批准集結。」
涉威脅恐嚇罪,是黎智英涉及2017年6月4日,在東區恐嚇《東方日報》記者,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導致該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行為,都屬違法,若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則可被判監5年。」
黎智英被控以相關罪名,須於本年5月5日到東區法院應訊。
尊重法治 共享和平
警方依法拘捕黎智英,是依法辦事,它與政治無關,更不是「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和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規定,但它是建立在不能妨礙公共交通和公眾上班、正常生活的自由;你有「人身自由」,但不能享有威脅他人的自由。故此,拘捕黎智英合法、理、情。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它是香港社會絕大多數人接受、內化了的價值觀念體系,它構成香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是社會凝聚的精神膠合劑。換言之,有了法治社會這核心價值,香港人才可以在分散又自由競爭中彼此得到法律的保障並凝聚在一起。同理,尊重法治,香港人才能在不受任何威脅和破壞下,共同享受自由、平等的和平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