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從爆竹中取得的 「黑火藥」 。
文/何子文
本港年初發生3宗爆炸品案,事後有人在Telegram群組承認責任,警方至今已拘捕17人。早前警方更檢獲多個土製炸彈半製成品和2.6噸製造炸藥的化學物品。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日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正與律政司研究會否改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作出檢控,若最終更改控罪,將是2002年立法以來,首次以《反恐條例》提控。
本土恐怖主義萌芽
連串的爆炸品案,不但涉及大殺傷力的炸彈,而且背後更有組織在製造並企圖在社會策動恐怖襲擊。事件顯示香港本土恐怖主義組織已具雛形,如果不是警方及時破獲,早已造成嚴重傷亡。打擊恐怖主義理應援引反恐法例,針對「黑暴」已經演變成恐怖襲擊,以往常用的控罪已不足以體現事件的嚴重性,更不能對恐怖分子產生足夠的阻嚇力,引用刑罰更高、入罪更易的《反恐條例》,不但令暴徒不敢輕言造次,更可讓市民尤其是入世未深的青年了解到事件的危險性和嚴重性,從而將本土恐怖主義撲滅於萌芽。
在去年修例風波期間,暴徒使用的武器已經不斷升級,由縱火、擲汽油彈、用長矛利箭襲擊警員,到被警方檢獲手槍。今年初疫情開始爆發,但暴徒卻沒有收斂,甚至變本加厲,將武器進一步升級,1月27日明愛醫院男廁爆炸、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垃圾桶檢獲遙控爆炸裝置、2月7日羅湖站列車座椅下發現兩個炸彈,3宗案件都有人在Telegram群組承認責任,重申所謂「封關」訴求。而最新檢獲的大量炸彈原料,更足以製造大量具殺傷力的炸彈,暴徒本打算在所謂「悼念周梓樂」活動現場引爆,以製造血腥事件,所幸警方成功破獲,粉碎了這次恐怖襲擊。
這些行動已經超出了《刑事罪行條例》範疇,成為徹頭徹尾的恐怖主義襲擊。本港的《反恐條例》清楚定義何謂「恐怖主義活動」,第一要素是看該行為是否嚴重暴力、大型破壞、針對重要設施作出破壞、針對大型人命傷亡;第二是看意圖,包括是否要脅政府、要脅市民而有所行動,是否因應政治、宗教或思想而有的意圖。按現行法例的定義,當前的恐怖主義襲擊不但屬於嚴重暴力、大型破壞,企圖製造巨大傷亡,而且更是出於政治目的,以襲擊來要脅政府、要脅市民。這些所為已不只是刑事破壞,更是恐怖襲擊。這樣,繼續以《刑事罪行條例》作出檢控,不但性質不合,更未能顯示其嚴重性。
有必要援引《反恐條例》
事實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早在2002年已於立法會通過,但由於要制訂相應的「高等法院規則」及「實務守則」,大部分條文至2011年才實施,現已成為香港法例的一部分。固然,有關法例以往都未採用,但一方面以往不採用不代表就不能採用,既然《反恐條例》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檢控部門自然有權使用作出檢控;另一方面也是此一時彼一時,過去《反恐條例》未有引用,原因是香港的政治行動雖然激烈,但卻未達到恐怖襲擊級別。現在的情況已經大為不同,接連多宗爆炸案,接連破獲的大量炸彈原料,有極端暴徒組織亦已承認策動有關行動,這說明香港已經出現「本土恐怖主義」。歷史上的北愛爾蘭運動,近年美國的白人至上極端主義,都是造成重大傷害的「本土恐怖主義」。「本土恐怖主義」目前正在本港萌芽生根,雖然規模仍小,但卻不能輕視,如果不全力打擊「本土恐怖主義」,只視為反修例人士表達訴求的過激行為,結果只會令暴徒愈來愈膽大,將來各種恐怖襲擊將此起彼落,市民生命安全將受到極大威脅。
打擊「本土恐怖主義」必須師出有名,更要重錘出擊,在法律上,《反恐條例》不但更能針對恐怖主義,而且在入罪上較容易,刑罰更重,更能產生阻嚇力,讓市民了解到事件的危險性,是合理、合適的做法,也是保護市民安全最有效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