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捕。資料圖
作者:前刑事檢控專員 江樂士
和平集會的自由和言論自由是港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是香港社會的基石,有了這些權利,市民得以表達自己的觀點、宣洩怨氣、尋求糾正失誤,而遊行也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表達方法,亦是很普遍的現象。然而,權利並非是絕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本身就認可對權利進行合理的限制。
警拘控行動合法合理
在2005年,包括梁國雄在內的一批社運分子因參加非法遊行而被定罪後,他們挑戰警務處處長的法定酌情權,聲稱警務處處長限制或反對30人以上的和平公眾遊行乃違憲之舉。但香港終審法院審理此案時(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當時主持審理案件)駁回了他們的說法,並裁定警務處處長基於法律和社會秩序考量而就涉及公眾秩序的事行使酌情權乃合憲之舉,此一酌情權不僅是「法律所規定的」,也是「民主社會所需要的」。(FACC 1 & 2/2005)
法庭同時裁定,警務處處長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酌情權、限制市民和平集會時,必須進行均衡比例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也就是說,限制公眾自由必須是出於合法目的,例如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安全。對警務處處長這一權力設置的另一制衡措施是:因警務處處長行使此一酌情權而受到不利影響的人士有權向上訴委員會提出抗辯、挑戰警務處處長的決定,必要時還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很明顯,警務處處長經過合理的權衡,認為某個遊行活動存在引發暴亂的重大風險時完全有理由禁止其進行。如果情報顯示某個遊行活動很有可能會引發暴力衝突、甚或造成傷亡或刑事毀壞的話,那麼警務處處長就一定不能批准其進行。因此,不顧警務處處長禁令而組織或參與遊行均屬於嚴重罪行,可被判處最長5年監禁。
警員在周六拘捕了15名疑犯,其中包括一些知名人士,他們涉嫌在2019年8月18日和10月26日之間組織、參加或宣傳非法集會。警方在採取行動前應已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而檢控官必定是依照律政司《檢控守則》斷定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才向警方開綠燈。
律政司根據基本法第63條享有獨立檢控權,享有高度聲譽,並且是國際首個及唯一檢控官組織「國際檢察官協會」的長期會員。作為該組織的會員,香港檢控官嚴格恪守協會的專業標準,以公正不阿、行之有效、不偏不倚兼具高效率方式進行刑事檢控工作。所幸的是,律政司的「公眾活動事件組」(POET)內有高水準的全職檢控官對公眾秩序相關的案件提供意見,他們值得信賴、工作專業、毫無畏懼、不偏不倚。
因此,一旦檢控主任斷定控罪有法可依,他們就必得履行他們的檢控職責。疑犯的身份地位與人脈不能獲得優待,也絕非是刑責的「免死金牌」。縱然有人為被捕人士抱打不平,但他們必須要知道,香港司法制度的特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
反應最激烈的非毛孟靜莫屬,為搶眼球,她表現得像歇斯底里的女巫多於像一名議員。嘩眾取寵固然是政客的慣技,但每當其政治盟友被檢控,就例必作出反常般激烈的反應,只會把自己的愚鈍昇華至臭名昭彰的地步。
不容抹黑威嚇警方
不讓毛孟靜專美的是前港督彭定康,他一如既往聞到了血腥味即一擁而上。眼見一眾政治代理人被捕,他深感不快,咆哮說「這不是法治」,指責北京「決心要扼殺香港」,刻意無視檢控人員獨立作出的檢控決定。即使違法者濫用暴力,他仍然堅持撐暴徒、抹黑警隊,此等蔑視法紀的作風早就讓他名譽掃地。例如在2017年,梁頌恆及游蕙禎等數名示威者在衝擊立法會期間導致約10名保安人員受傷,其中一人更要休假39天。上訴法庭裁定他們參與暴力非法集會罪成,判處監禁,當時彭定康為了煽風點火,不惜詆毀香港的司法體制,此等劣行早已令他名聲掃地。他對違法者深表同情,但對一眾受害者卻無動於衷,偽善的本質原形畢露。
二戰結束後,英國知名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曾經說過:「身份地位再高的人也不能凌駕法律」。毛孟靜和彭定康之流有必要深刻思量這位法官一席話。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明確表示,警方會逮捕所有違法人士,警務人員不會受媒體抹黑報道所威嚇而不敢執法。因此,有鄧炳強和一眾優秀的警務人員執掌警隊,任憑疑犯財雄勢大,都難逃法網。這無疑令珍重法治的人感到欣慰。
一眾被捕人士已獲保釋,將於5月18日出庭東區裁判法院聆訊。在此之前,律政司須決定案件應在裁判法院還是在區域法院審訊。可以預料的是,有人會被裁定罪成,亦有人會獲判無罪。但無論罪名成立與否,正義最終將得以伸張。
因此,現在是法庭採取行動的時候。根據基本法第85條,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擾」,而第87條則指「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不論毛孟靜、彭定康之流如何惡意中傷,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調查、起訴和審判層面上都是由專業公正的人員來處理的,大眾完全可信賴司法機關將繼續依法履行職責。
(本文的英文版本發表在《中國日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