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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首试 深圳就个人破产条例徵求意见

2020-06-03
来源:香港商報網綜合

  【香港商报网讯】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徵求意见稿)》(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

  同时,破产保护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当诚实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制度获得经济再生时,能够再次投入创新创业、生产经营之中,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效益。

  在适用範围上,《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为: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一旦申请个人破产,虽然暂时免去了巨额债务危机,但也失去一些「权利」。限制消费,比如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高铁一等座,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从业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为防止恶意逃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於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如《个人破产条例》中第25条规定债务人有财产变动报告义务,即把3年内的一些重要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此举将遏制通过离婚变相转移财产等行为。

  为什么要推出这个条例?

  事实上,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早就在酝酿之中。

  中共中央、国务院此前发布的《关於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而从国外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佔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於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个人破产条例》的相关说明中就表示:「由於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企业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突破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精神,同时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循规蹈矩,从而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表示,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同时,破产保护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当诚实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制度获得经济再生时,能够再次投入创新创业、生产经营之中,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的效益。

  什么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呢?

  从《个人破产条例》来看,适用範围为:「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而申请个人破产的相关资料主要有申请说明书、收入证明、个人财产清册等。


  同时,申请个人破产也并非是让你完全「一无所有」,以致无法生活。在相关豁免财产範围中,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以及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都是在豁免範围内的。


  但是一旦个人破产,虽然暂时免去了巨额的债务压力,同时也失去了一些「权利」:

  一是限制消费,包括: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遊;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二是从业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不是恶意逃债的保护伞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善於钻制度空子的人显然也会存在。

  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相关说明中也考虑到了这一点:「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於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为了避免恶意逃债的问题,《个人破产条例》中第25条规定债务人有财产变动报告义务,即把3年内的一些重要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这就把通过离婚变相转移财产等行为遏制住了。


  债务人如果有不当财产处分行为,相关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进行撤销,比如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资产,可以申请撤销。


  此外,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表示,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因此,我们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餘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此外,《徵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係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餘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