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不容濫用私人檢控-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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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不容濫用私人檢控

2020-06-17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周偉立報道:針對近期有人接連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發表網誌,指有必要適當地去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又稱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

  律政司有權任何階段介入

  鄭若驊撰文表示,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

  她指出,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並接手進行檢控。律政司司長可以阻止私人檢控繼續進行(以撤回傳票、拒絕簽署控罪書或公訴書等方式)、或介入並繼續檢控、或讓私人檢控繼續進行。簡單來說,律政司司長有權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

  鄭若驊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3條,律政司有憲制責任主管刑事檢控。若律政司認為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眾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律政司也有責任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擱置構成濫用程序的聆訊。

  她列舉了程序遭濫用的後果,指私人檢控的檢控者提出達到表面證據標準的材料,法庭發出傳票和提出起訴,但如果檢控者在聆訊中未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令被告人獲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被告人不能再就相同罪名被起訴。因此,單純為加快起訴可能會適得其反,甚至帶來不公平的結果。正是如此,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以維護司法公義。再者,若申訴人提出沒有理據的私人檢控並被裁定敗訴,申訴人有可能需承擔被告人的訟費。

  最後,文中指出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所作的決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檢控程序中任何錯誤的決定都會破壞市民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因此,律政司會保障私人檢控的權利,但必須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的檢控,要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责任编辑: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