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立法保障「一國兩制」-香港商报
首页 > 新闻专题 > 评论 > 商报评论

國安立法保障「一國兩制」

2020-07-01
来源:香港商报网

     文/意橋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顯示了中央止暴制亂的決心,也是香港由亂入治的標誌。

  經過一年的黑暴折騰,香港已經滿目瘡痍。激進示威者訴諸暴力,衝擊「一國」底線,存心「攬炒」,他們破壞街道和交通設施,衝擊中聯辦,焚燒國旗,污損國徽,禍港亂港。外國勢力視而不見,反倒指斥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將亂象稱作「一道美麗的風景線」,他們意圖勾結泛暴派,搞亂香港、拖垮中國,昭然若揭。美國更制訂《香港人權和民主法》,直接以國內法方式把對港干預制度化。一年來,中央政府表現克制,但並不代表示弱,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亦必須維護國家安全。香港回歸以來,23條立法因反對派的阻撓,遲遲未能完成,為國家安全留下缺口,當此之際,在國安問題日益嚴峻的情況下,中央出手,落實國安立法,實是刻不容緩。

  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

  對於香港出現當前的亂象,鄧小平先生早有洞見。1984年10月3日在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他曾說:「某種動亂的因素、搗亂的因素、不安定的因素,是會有的。老實說,這樣的因素不會來自北京,卻不排除存在於香港內部,也不排除來自某種國際力量。」「總會有人搗亂的,但決不要使他們成氣候。」其實,任何國家和地區,即使在承平時期,都會未雨綢繆,預計動亂來時如何應對,更何況香港回歸祖國、實行「一國兩制」是前所未有的創舉!為此,就算沒有出現過去一年的黑暴,也必定需要有一套應對國家安全的法案,黑暴只是加速了國安立法而已。也可以說,國安法一日不立,就不能說基本法得到全面實施。

  事實上,過去中央一直關注香港的國家安全問題,習近平主席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就職典禮上曾說:「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挑戰中央權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權威,利用香港對內地進行滲透破壞的活動,都是對底線的觸碰,都是決不能允許的。」香港回歸以來,一直有人存心與中央對抗,「佔中」以來,更出現「港獨」思想,成為潛在隱患,威脅國家安全,中央豈有不關注之理?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本是為祖國統一而設。「一國兩制」是為了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當中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核心要義。這樣,國安立法自是頭等大事。

  反對派千方百計攔阻國安立法,說什麼妨礙個人自由,其實正暴露他們心中的虛怯,如果不是破壞國家安全的人,怕什麼國安立法?世界各國都有國安法。即使是將個人自由視作價值本位的自由主義思潮,都無法否認,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有關部門和香港法律界人士一再強調,國安立法只是打擊極少數犯罪分子,保障的是絕大多數香港市民的合法權利,以免他們的自由受到傷害。國安立法與維護香港人權自由的目標完全一致,並無牴觸。只有保障國家安全,香港市民才可安居樂業,人權自由才能有所保障。

  針對極少數違法分子

  「港區國安法」防範、懲治四類罪行,分別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有關法律措施正是針對打擊黑暴、斬斷外部勢力干預香港的黑手。有關立法、執法和司法行為,都嚴格規範,不會擴大打擊面,更不會羅織罪名,陷害普羅市民。個別法律界組織和人士質疑立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凌駕基本法、破壞「一國兩制」,實是一種妖魔化、污名化的操作,將政治凌駕法律。兩個人權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闡明,為維護國家安全,人權自由可受到合理的限制。這是透過限制少數不法分子的自由,保障大多數人的自由,這種原則,即使在標榜自由民主的西方,亦一直遵循。

  國安立法屬中央事權

  看到中央主動出手落實國安立法,反對派又搬出23條立法,說什麼應該由香港自行立法,中央不應插手干預。他們似乎忘記,2003年他們是如何從中作梗,拉倒23條立法,使國家安全留下缺口,亦破壞了兩地的互信。到如今,黑暴橫行,中央非出手不可,他們卻重提23條立法,反對中央干預,當中是什麼居心,實不難理解。其實,23條自行立法,是中央在國安立法所作部分授權,但國安立法屬中央事權,這個屬性並不會因此改變。

  對於中央干預,1984年10月3日在會見港澳同胞國慶觀禮團時,鄧小平先生還說:「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要看這些干預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先生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又說:「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無疑尊重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特區的具體事務,並不會出手干預,但總有一些事,例如國防、外交,是需要中央出頭的,不然不能解決問題。國家安全本屬國防範疇,中央在當中扮演首要角色,擔負重大的責任,本是應有之義。我們亦須明白,中央對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在必要時對特區事務行使管轄權,也是理所當然。

  有人質疑中央出手就國安問題立法是破壞「一國兩制」,其實恰恰相反。誠如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網上研討會上指出,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過去一年的黑暴,如果中央不出手,將無從收拾,國安立法後,香港社會恢復穩定,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都會得到改善;市民不須再擔心街頭暴力、「私了」,不必擔心未成年的孩子受蠱惑而犯案,使前途盡毀。故此,不應懼怕中央干預特區的國安問題,如果中央不聞不問才真正令人擔心。

  四個最大程度維護「一國兩制」

  「港區國安法」依據「一國兩制」精神,既使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得以貫徹,又維護特區的高度自治,同時兼顧內地和香港兩種法律制度、司法體系的差異,當中體現了四個特點:

  一、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區。國家安全方面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檢控和司法工作都由特區完成,絕大多數案件都交給特區辦理。

  二、最大程度保障人權。當中明確規定,保障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下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此外,國際通行法治原則,如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無罪推定、一事不再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公平審訊等原則,都體現在本次立法中。

  三、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本次立法在法律概念、用詞用語和立法方式(比如對犯罪行為的認定和量刑標準)等方面都考慮到香港社會的認受性,兼顧與全國性法律的銜接及香港法律制度、司法體制的特殊性。

  四、最大程度保證法律有效實施。這次立法明確了香港特區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責任,確立其主體地位,同時保留了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罪案的管轄權利。

  中央在國安立法過程中,一直強調針對的是極少數犯罪分子,又以四個「最大程度」作保證,港人不應再有任何疑慮。須知,中央也致力維護特區的繁榮穩定,不想特區腥風血雨,人心惶惶。有這樣的認識,香港市民大眾就可以安心放心,支持國安立法。

  香港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信心問題,政府的政策措施,總是被愈描愈黑,好像修訂逃犯條例,經惡意誤導,竟有人會覺得任何人都隨時會被「送中」,簡單的安裝智慧燈柱都會被說成刻意監控,領新身份證也擔心私隱遭到侵犯。說到底,是在反對派的文宣攻勢下,對政府不信任。這實是國家安全的最大破口,最容易讓外部勢力有機可乘。市民大眾應理性思考,破除迷思,不要受人蠱惑,盲目阻撓政府施政,這樣才能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符合憲法基本法

  「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程序嚴格遵循《憲法》、基本法的規定,有關立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在研判各種因素後,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進有關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然後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具體情況,制訂相關法律,並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根據基本法第18條,當「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頒布實施,也就成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了。

  「港區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制訂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23條立法則須由香港本地立法,二者有所區別,但並不衝突。「港區國安法」是因23條遲遲未能立法,留下國安缺口而決定立法,不過,「港區國安法」立法後,特區政府仍須進行23條立法,二者並行不悖。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力,由全國人大作出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體現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中央政府設立專門機構統一處理全國範圍內的國安事務,也是國際通則,故中央在香港特區設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與由特區官員組成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互相協調。由特區政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則是考慮到香港的高度自治,將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託付給特區,充分體現了「港人治港」的精神。「港區國安法」立法,是保障國家安全的途徑,而立法的內容亦反映了香港特區奉行「一國兩制」的體制特點,既維持國家的全面管治權,亦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審視「港區國安法」,當可對香港的體制有更深切的體認。

[责任编辑: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