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神州】加強法治建設 落實刑事監督-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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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望神州】加強法治建設 落實刑事監督

2020-08-27
来源:香港商报

  作者 香港工商專業協進會會長、香港工會聯合會法律顧問 詹美清

  隨着國家加大扶貧力度,從國家領導人到各級政府官員都真誠努力地為社會、為人民工作,使得內地近年來在扶貧上取得巨大成功。經濟發展水平日益提升,社會對於法治、公正的需求隨之擴大,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對於刑事偵查權改革的需求。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法治的內在要求,國家積極推進從嚴治警,加強法治建設,提高審訊透明度,確保了公平審訊原則;更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明確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些改革及變化切實改變了目前刑事偵查中的問題。

  刑事偵查的司法監督

  誠然,國家在制度層面大刀闊斧改革,取得良好社會反響,但是我們也看到了在現實執行的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包括「有罪推定」、「變相刑訊」、「誘導供述」等依然存在。即使自十八大以來國家扎實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仍不時見到刑事偵查以有罪推定的方式處事。習近平總書記曾在談及冤假錯案的時候提出:「要看到我們已經給人家帶來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和影響。」

  要更有效落實國家法治的要求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於刑事偵查程序的司法監督就顯得非常重要,可以對刑事偵查起到制衡作用,有效減少冤案的發生。現時內地司法的監督者大致分為三個類別,第一類是媒體,第二類是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了解和各級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第三類是當事人伸冤申訴以求達到對案件的監督功能。

  目前內地媒體對於司法方面的報道多採納不批評的報喜不報憂態度,即使偶有報道,也是發現重大冤假錯案或被改判後才出現,這種較為消極保守的態度令媒體的監督職能出現缺失。事實上,通過媒體的報道及監督可以提升民眾對於國家司法制度的信心,促進社會法治的發展。

  至於上級監察機關的監督方面,因為集體負責制及誰過問就要登記的制度,讓許多領導產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且礙於人情關係等影響,導致該部分監督在實際運行中效果並不理想。即使是具有冤假錯案重大嫌疑的案件,在上報上一級之後,上級一般也不太願意主動監督下級的偵查活動,依靠偵查機關報送的書面資料判斷,難以避免監督時間的滯後及當事人屈打成招,未能及早察覺個別公安機關是否在立案或偵查中存在過分執法或違法行為,這亦連帶引致當事人寫再多的伸冤申訴也缺乏應有的效用。

  在刑事訴訟中,公、檢均承擔着追訴犯罪的任務,彼此聯繫不可分割,檢察人員很難擺脫追訴犯罪的心理定勢,變相在監督刑事偵查機關時鬆手,最終的監督效果也大打折扣。

  民眾監督多限制

  民眾申訴的監督限制就更多,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社會安定,多採取壓制態度,客觀上為冤假錯案的發生提供了條件。最近剛發生的「張玉環案」中,張玉環最終是被羈押了9778天後改判無罪,且是他長達20年堅持寫申訴信,共計四五百封才得以伸張正義,若民眾申訴要有賴於如此巨大成本才能實現,則民眾的監督形同虛設。

  刑事偵查影響民生民心

  刑事偵查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影響民生民心、市民對政府的信任,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着司法權的喪失。為此,建議內地可借鑒香港的傳票規則制度,加強傳票簽發的標準及要求,對於證據標準更加明確具體,防止未找好證據就抓人,保障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參與權及法律援助制度,避免通過詢問等方式來補充抓人的證據,導致邏輯顛倒及刑訊出現問題。

  現實中冤假錯案的代價是慘重的。有擁有幾千員工的企業,因老闆突然無端被捕,企業失去支柱迅速倒閉,影響幾千家庭的就業與民心。冤假錯案的影響不僅僅是個人,一個案件將影響周圍幾個人,加上資訊在網絡平台以幾何級數傳遞散播,同類案件日積月累,最終將導致民怨沸騰。

  國家政府高層每天勞心勞力應對脫貧問題,對中下階層的支持和幫助是有目共睹的,這是國家之幸、社會之幸。但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基層的個別刑事偵查部門因故濫用職權,破壞法治,最終導致民心、經濟受到影響。要改變現狀,在加強媒體監督及擴大民眾監督和申訴管道的同時,刑事偵查機關內部的上下層監督及檢察院的外部監督可多去主動巡查刑事偵查中現存的問題,使司法審訊愈來愈公開透明,監督機制愈來愈完善,最終有效避免冤案的發生。

[责任编辑:刘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