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海峽兩岸學術文化交流協會副理事長 潘錫堂
台灣司法史上最具政治性爭議的「釋憲案」,在蔡英文提名的多數大法官投贊同票下,宣告《不當黨產條例》「全部合憲」。顯而易見,儘管外界先前對本屆大法官的獨立性已頗有質疑,而「釋憲」的結果更驗證了「先畫靶、再射箭」的預測;況且,以蔡英文提名為骨幹的這群大法官,不僅連表面的公平形象都不維持了,對關鍵性原則避重就輕,完全未賦予衡平的解釋,難怪被人質疑已使自己變身為民進黨的附隨組織。
「全方位違憲」之法律
檢視《不當黨產條例》,無論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等面向看,該法堪稱是罕見的「全方位違憲」之法律。原申請「釋憲」單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擔心的,並不是個別政黨的黨產問題,而是《不當黨產條例》對法治精神的破壞,民眾財產權遭到任意剝奪以及隨之而來的人民參政權受到扭曲。很遺憾的是,本屆大法官卻精心炮製出「完全合憲」的解釋文,傾力為掌權執政的民進黨遂行政治服務。無怪乎,國民黨主席江啟臣早就對「釋憲案」評估「不樂觀」,所持理由是,蔡英文「用人唯綠」,看看大法官的名單與背景(目前司法院15位大法官中有11位由蔡英文提名與任命),以及「釋憲」的各種程序安排(如迴避原則不適用等),誠非虛言。
再進一步言,本次「釋憲案」在程序上本來即有重大瑕疵。許宗力及許志雄等4位大法官因為立場過於鮮明,其本人或配偶曾參與《不當黨產條例》的相關立法工作,而被聲請迴避,但司法院卻悍然駁回迴避的聲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這4位大法官確實依法與依慣例迴避,此次支持《不當黨產條例》全部合憲之大法官只剩7人,即未達「釋憲」門檻,則《不當黨產條例》恐難逃「違憲」之結果。
《條例》是否「合憲」仍爭議
然而,大法官此次宣告《不當黨產條例》「合憲」,其實該《條例》許多條文是否「合憲」,仍具高度爭議,包括:一、本次「釋憲」並未處理最核心的條文,包括對民主政黨競爭的戕害及黨產會「球員兼裁判」等問題,亦即多數大法官規避最重要的問題,只談黨產問題與轉型正義目標,卻沒有檢討手段是否必要,程序是否合法,有無「球員兼裁判」;而且大法官並未回應《不當黨產條例》是否屬於「憲法」絕對不容許的「個案懲罰法」。二、《不當黨產條例》另一有問題的條文是第5條「舉證責任倒置」,黨產會先推定為不當黨產,再由國民黨負舉證責任推翻,及第6條移轉公有、追徵價額;其實,《不當黨產條例》應該要爭執的是手段問題,去爭執轉型正義並沒有意義,換言之,重點在於「手段」可否如此進行?國民黨應該要爭執「不當黨產之計算期間」。三、本項「釋憲」採取寬鬆審查原則,對於政黨附隨組織推定不當取得沒收財產的正當理由,並未深入討論分析,論證說理不足,甚至理由互相矛盾;尤其,多數大法官承認《不當黨產條例》確有「溯及既往」之虞,卻說因轉型正義具有重大公益,國民黨黨產與「民主憲政」秩序扞格,所以「不值得保護」,可見其「釋憲」之光怪陸離已至無以復加之地步。
摧毀台灣民主發展
尤有甚者,大法官之一的黃虹霞也贊同「合憲」,她在結果宣示後公布其意見書,指大法官只有忠於台灣、全民及「憲法」;但若仔細檢視,從解釋文到理由書,很容易讓人誤解,懷疑大法官是否搞錯,把黨產會答辯書拿來當「釋憲」文,為爭議法條千方百計作成「合憲化」解釋。如果為了各政黨發展的公平性,為何只鎖定國民黨,讓行政機關可任意介入,甚至回溯國民黨當局遷台前追討財產充公。然而,吳陳鐶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正命中此次該《條例》「不擇手段」之要害,指出「以不符合法治意旨、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之方式為之」,可謂一針見血、擲地有聲。同時,詹森林大法官也指摘黨產會之組織欠缺民主正當性,且該《條例》對於「過去附隨組織」之規範也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應屬「違憲」。
總之,此次「釋憲」,形式上是在檢驗《不當黨產條例》的「合憲性」,實質上卻檢驗出多數大法官赤裸裸附和當權的民進黨當局之行徑,他們除了讓司法獨立自主的精神蒙羞,也為一項惡法開啟了通往黑暗之門。民進黨現已掌控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而「司法政治化」只是其中一環。歷史弔詭,民進黨曾經催促台灣的民主發展,現似正在摧毀,讓其崩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