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社會所謂「三權分立」的爭論,不單是無風起浪,更是別有用心,企圖不斷擴大立法權、司法權,以削弱香港的行政主導,甚至藉此排拒中央的全面管治權。事實上,不論回歸前後,香港都不存在「三權分立」。香港回歸前由《英皇制誥》《皇室訓令》規定政治體制,港督由英國君主任命,控制行政、立法權。
香港實行「行政主導制」
回歸後,香港實施的是一套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政治體制。1990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介紹了這套體制:「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不論從立法原意、基本法條文,都已經排除所謂「三權分立」,香港由始至終實行的是一套中央授權的行政主導制,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三權各有分工,但出發點不是互相制衡,更不是互相扯皮,而是互相合作,相輔相成。
目前香港最大問題並非是否存在「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不能有效落實,司法權長期獨大,不但出現大量爭議性判決,而且司法機構內大批法官政治立場偏頗,令人質疑司法機構是否能夠保持中立,這才是市民最憂慮的地方。
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獨大
司法獨立是香港的基石,但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獨大,更不代表一些法官可以將自身的政治理念體現在判決之上。然而,近期多宗案件卻反映香港司法機構出現嚴重政治化的問題,值得各界關注。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就被揭發,在今年6月4日透過律政司系統向所有檢控主任發出郵件,指當日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最後一次「6月4日」,「有什麼其他事比這件事更有意義,希望大家可以做同樣的事」。這不但是公器私用,更是知法犯法。
又如近年判案屢屢受到質疑和批評的法官何俊堯,竟然被司法機構越級提攜,大幅升薪,更執掌「刑事案件排期」大權。這個決定完全罔顧外界觀感,令人嘩然。而早前有關黎智英的刑事恐嚇案,裁判官竟然判其當庭釋放,與以往的判決存在嚴重雙重標準,再令外界質疑有關判決是否中立或合理。
香港雖然司法獨立,但不代表司法機構可以不受監管、可以自行其是、可以不理輿論看法、可以在判決中完全不顧及對社會治安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對於干犯嚴重罪行者輕易保釋,在判決上從輕發落,這些都顯示香港司法獨大、部分法官判決不公等問題。與所謂「三權分立」等議題相比,司法獨大、司法偏見才更堪憂,更需要正視。(何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