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出台電動自行車管理新規:登記方可上路-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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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出台電動自行車管理新規:登記方可上路

2020-09-17
来源:羊城晚報

  為加強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從源頭破解電動自行車管理難題,16日,廣東省公安廳在前期調研基礎上,修改形成了《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從生產與銷售、登記與通行管理、靜態管理等方面做出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日。

  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不得上路

  《條例》明確了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准,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能源驅動的滑板車、獨輪車、平衡車等器械不屬於電動自行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在生產與銷售方面,《條例》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安全頭盔銷售,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准,尚未出台國家標准的應當符合行業標准。同時,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及銷售者提供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此外,還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置換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准的電動兩輪車輛。

  《條例》提出,禁止銷售不符合現行有效國家標准、無合法來源、拼裝、加裝或者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無合法來源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及有關產品。

  電動自行車登記後方可上路

  《條例》指出,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征求申請。

  《條例》還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載人,但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固定安全座椅。

  在禁止經營性活動方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或者貨運活動,特定領域的企業依照其申請用途開展活動的除外。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指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道路通行規定,違法行為輕微,違法行為人自願接受交通安全現場學習教育或者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的,可以免於處罰。

  此外,對於電動自行車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後拒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駕駛人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立即返還車輛。

[责任编辑:赵桐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