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例谷金融業 香港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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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例谷金融業 香港推有限合夥基金制度

2020-09-22
来源:香港商报

  今年8月底,港府正式實施《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這條法例對於一般市民來說可能可有可無,只是對於本港基金行業的影響可謂重大。條例生效後,香港私募基金及資產管理公司的稅務及營運成本可望降低,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有望進一步得到鞏固,包括許多過往在加勒比海開曼群島註冊的基金,有望陸續遷回香港。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已於2020年8月31日實施生效,對香港註冊的金融機構而言,可謂一大喜訊。以往金融機構在香港組建基金時,只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單位信託」兩個選項,該條例建立新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從此加入一個新選項,讓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基金(limitedpartnershipfund,LPF)的形式註冊。

  德勤中國金融服務投資管理業(香港)主管合夥人劉明揚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過往不少私募基金在籌集資金、收益分派和解散方面有不同安排,倘若單純以公司形式註冊,實在難以滿足要求,而改以有限合夥形式註冊,則可解決上述問題。

  劉明揚估計,條例生效後,聚焦投資大中華資產的基金,將更意願在港成立。

  據悉,香港有不少私募基金、創投基金、家族辦公室及資產管理公司等,對《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的反應都相當正面,在條例生效後,即有不少金融機構隨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有限合夥基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截至9月9日為止(即條例生效9日後),公司註冊處已接獲14份有限合夥基金的註冊申請書,當中6份已經批准,而上述申請的建議投資範圍,涉及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及票據等。

  已有6家LPF率先成立

  條例生效前,香港的金融機構,主要是依照1912年頒布的《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的規定來營運,礙於《有限責任合夥條例》在資本投放和利潤分派方面欠缺彈性,加上對金融機構而言,《有限責任合夥條例》所要求的解散機構頗為複雜,因而基金經理一般較少在港設立基金,較多選擇到開曼群島(CaymanIslands)等地註冊。

  劉明揚解釋稱,若按過往做法,每當私募基金要到開曼群島成立,一般需要香港及開曼群島兩個地方的律師處理法律事宜,成本較高,但條例生效後,日後香港的私募基金只須尋找香港律師,便可完成相關程序,所需費用成本因而降低。劉明揚估計,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後,聚焦投資大中華資產的投資者,將有更大的意願在港成立私募基金。

  黃以東認為, 新條例通過後, 有利於降低基金成立及運作的整體成本。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副會長、從事資產管理的綠庭東園集團董事總經理黃以東也認為,新條例通過後,有利於降低基金成立及運作的整體成本,例如可以聘請本地的專業人士,包括律師等,也可藉此降低涉及管理離岸基金的開支及成本。

  的近律師行(Deacons)合夥人SuCheenChuah則預期,從合規及運營角度而言,在香港設立基金,管理更方便。如果基金經理及基金均設於香港,只須遵守一套法律體系(即香港法律),而如果基金在離岸司法管轄區設立,則基金經理及基金亦須遵守離岸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無疑,將基金的管理及營運地設於同一司法管轄區(香港),有助節省持續合規方面的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基金因為條例生效,可望規避雙重徵稅問題。劉明揚指出,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前,如果開曼私募基金投資內地項目公司,在完成項目並「退出」時,就出售股權所得利潤須繳納10%中國企業所得稅。但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後,符合香港納稅居民身份的香港基金,可望享受雙重徵稅安排下的免稅待遇,對於私募基金而言,這意味着回報率的直接提升。

  料可吸引基金遷冊來港

  另一方面,有限合夥基金牽涉的附帶稅務處理方面,則尚待解決。劉明揚指出,有關私募基金在附帶權益的稅務處理上仍有爭議,期望港府盡快加以完善相關條例,這是未來香港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的一大關鍵,「也期望『跨境理財通』開通時,香港金融機構可藉《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成立私募基金,可以向內地客戶銷售。」

  譚雋永期望港府為資產管理人提供更多的利得稅稅務優惠。

  萬方家族辦公室合夥人及共同創辦人譚雋永則認為,應為資產管理人提供更多的利得稅稅務優惠,他期望港府可在免稅的情況下,讓金融機構以有限合夥基金形式在香港成立及註冊。

  還有,目前《有限合夥基金條例》並不支持香港境外的基金,向香港有限合夥基金進行直接遷移。的近律師行合夥人許揚建議,《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應作出修訂,以便允許海外基金遷移至港,並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進行註冊。許揚認為,如果加以修訂,可望吸引一批已在海外設立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理,直接將基金遷移至港。

  許揚建議《有限合夥基金條例》作出修訂,藉此吸引海外基金遷移至香港。

  對於未來能否在上述問題作出放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回覆本報稱,容許外地註冊的基金直接過渡至有限合夥制度,當中涉及稅務問題,政府在草擬《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的過程中認為須從長計議;政府會繼續留意市場發展趨勢,對將來引入容許海外基金遷冊來港的安排保持開放態度。

  【新聞背後】條例來得正是時候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之際,適逢環球各國收緊規管金融機構設立離岸公司。分析認為,各國收緊對設立離岸公司的規管,雖然迫使基金把業務移回本土,惟亦有利香港吸引私募基金和家族辦公室,此時此刻香港實施《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正好吸引私募基金來港落戶。

  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前,若私募在開曼群島註冊,主要受當地《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法》所規範。不過,隨着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對開曼群島及其他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引入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BEPS)制度打擊避稅,加上於今年2月,開曼群島被列入歐盟非合作管轄區的稅務不合作名單,使到不少私募基金不得不重新審視註冊地。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副會長、綠庭東園集團董事總經理黃以東認為,一般而言,過往不少香港私募基金、創投基金,過往皆在開曼群島成立、以離岸基金形式管理,觀乎近年全球監管要求提升,特別是銀行對確認客戶身份的程序要求加強,加上開曼群島去年實施《經濟實則法》後,要求離岸基金有符合經濟實則,故對不少私募基金而言,在當地開設及營運基金成本皆有所提高。

  Su Cheen Chuah 預期,從合規及運營角度,在香港設立基金管理將更方便。

  那麼,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之後,金融機構在選取香港和開曼群島作為註冊地之間會如何取捨?的近律師行合夥人SuCheenChuah表示,若投資團隊設於香港,從監管合規角度而言,將基金同時設於香港較為方便,因為基金經理及基金只須遵守香港法律;此舉除了縮小離岸與在岸監管規定的差距,基金經理及基金均設於受規管司法管轄區,投資者將會更加放心。

  【政策解讀】單一時區優勢 便利基金管理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後,對落戶香港的金融機構而言,若同時在香港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將可享受哪些好處?分析稱,一是享受同一時區的管理便利,更使開設戶口的程序簡化,毋須以往般,一定要開設離岸戶口,處理相關投資。

  萬方家族辦公室合夥人及共同創辦人譚雋永相信,以往不少家族辦公室皆在開曼群島註冊,但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後,不少原本在美國及紐約的家族辦公室,或會轉往香港設立分部,而原本在香港的家族辦公室,因為《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從此獲得時區上的優勢。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副會長、綠庭東園集團董事總經理黃以東認為,對私募基金及資產管理公司而言,《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後,可協助上述金融機構在香港開設在岸戶口,以往若金融機構在開曼群島註冊,在開設離岸戶口時,往往遭遇困難,如今條例容許在港開設私募基金,在開設戶口時,應較過往開設離岸戶口容易得多。

  因應《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從事家族辦公室者,有機會須增聘後台的人手,對內地及海外稅務制度有所認識的金融從業員相信會更為吃香。譚雋永預期,對於萬方家族辦公室而言,香港仍是重要基地,而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生效後,除致力尋找海外投資者外,未來將繼續以尋求內地投資者為主。(記者 鄺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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