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司法部9月24日消息,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地理標誌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七章五十七條,規範商標代理機構備案制度、明確商標代理行為規範、豐富商標代理監管手段、完善對商標代理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加強商標代理行業自律。借鑑專利代理、律師等行業的監管經驗,通過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監管制度,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將信用信息集中向社會公示等措施加強信用監管。在對商標代理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的過程中,列舉具體事項,規範程序要求,明確當事人的配合義務。同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也將充分運用約談、警示談話等手段,進一步提升增強監管工作效能。任何人發現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可以依法向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投訴或舉報。為加強對商標代理違法行為的規制,辦法對商標法第六十八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中列舉的商標代理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將幫助申請註冊與重大公共事件相關的商標、虛假宣傳欺騙公眾、幫助委託人轉讓惡意申請的註冊商標等行為明確納入監管範圍。
《地理標誌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完善優化地理標誌申請和審查程序,將地理標誌申請和專用標誌使用申請兩個程序合二為一,規定申請人在提出地理標誌申請時可以一併提交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生產者或者中國經銷商列表,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明確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覆審,對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描述使公眾對產品產地來源產生誤認、未經批准擅自在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或者與專用標誌相似的標誌使公眾產生誤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在產地範圍之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地理標誌產品名稱構成侵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