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彈擲警署 運輸工判囚46個月-香港商报
首页 > 新闻专题 > 今日商報 > 香港新聞

汽油彈擲警署 運輸工判囚46個月

2020-09-29
来源:香港商报

 今年1月29日,一名18歲任職運輸工人的男子,夥同2名黑衣人向葵涌警署投擲汽油彈,導致車閘起火。警方數日後在他練習樂器的工廈單位內,搜出11支汽油彈和原材料等。他早前承認1項縱火罪及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批評,被告所攻擊的不單是警署,更是攻擊社會秩序和法治。幸好事件中沒有導致任何傷亡,被告應感慶幸不被起訴更嚴重的控罪。基於案件嚴重性,法庭須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終判處他入獄3年10個月。

 官指應為無人受傷感慶幸

 法官胡雅文在判詞中強調縱火屬嚴重罪行,有關控罪的最高處罰為終身監禁。相比起被告的個人背景、更生發展和年輕等,法庭更須在判刑中反映控罪的嚴重性,採納具阻嚇性的量刑起點。

 法官形容,被告是有計劃和預謀犯案,被告先後購買原材料,並根據網上影片學習製作汽油彈,租借工廈單位貯存武器,犯案前亦曾替換衣掩飾身份,反映他是有事前預備功夫。被告曾在汽油彈添加助燃劑,由於使用者無法控制火勢,其不穩定性便是汽油彈的危險之處。幸好事件中無人受傷,惟根據案發閉路電視片段,有1名途人曾靠近現場,而且當汽油彈被擲出後,一度引起輕微爆炸,被告應感慶幸控方沒有採取更嚴重的縱火而罔顧人命傷亡罪起訴他。

 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

 法官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指,儘管被告患上過度活躍症,容易受傳媒和社會氛圍影響,而渴望得到同輩認同,但未有證據顯示他的症狀和他犯案有關。縱使教導所報告指他不適合入住教導所,但無論如何,基於案件的嚴重性,法庭不會頒下教導所命令。

 案情指今年1月29日,被告先在葵芳地鐵站外會合2名男子,然後一同前往葵涌警署向警署投擲4樽汽油彈,過程遭閉路電視拍下。翌月4日,警員於金發工業大廈埋伏並拘捕被告,並使用他身上的鎖匙進入涉案工廈單位,搜獲汽油彈、白電油等物。

[责任编辑:徐麒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