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界心聲】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有助制亂-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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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心聲】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有助制亂

2020-09-30
来源:香港商報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本地傳媒須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才會被視為認可傳媒。警方指出,修訂後的「傳媒代表」定義將變得更加明確清晰,也能協助在前線執法的警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保障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筆者認為,警方此次修改「傳媒代表」定義,有助杜絕部分團體及組織缺乏監管私發記者證,亦能遏制假借採訪之名魚目混珠的行為,有利於警方日後執法,以及保護記者的專業形象。

 惟部分組織及反對派議員在得知消息後,以「損害新聞自由」 「審查傳媒」等言論攻擊警方及特區政府,妄想製造輿論壓力。但這些指控,不僅不符合國際上對傳媒機構監管的慣例,亦暴露了他們欲以「新聞自由」為幌子,包庇和縱容暴徒的用心。

 缺乏監管惹混亂

 自從去年6月開始出現連串「黑暴」事件,大家都會在新聞片段和網上視頻中看到一個「奇特」、甚至是香港獨有的現象,就是每當警方採取清場或拘捕行動時,必然有一大批身穿「記者」字樣黃色背心的人士,不斷遊走於警員與暴徒之間,甚至多次出現「記者」團團圍住警員的鏡頭。明眼人均看得出,那些穿「黃背心」的,很多並非真正由傳媒機構派出來的記者,而是有人故意阻礙警員執法,為暴徒「打遮擋」。

 要知道,在美歐等外國的示威活動中,到達現場採訪的記者除了會自律地與警員和示威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也絕對不會站在警員與示威者之間,干擾或妨礙警員行動。可是在香港的暴亂中,這類行為竟被包裝成「報道真相」和「新聞自由」。

 究其原因,主要是香港沒有統一和受監管的記者證發放機制。各間傳媒機構、網上媒體及自媒體等,都可以自行印發記者證,而部分團體如記協等,在發放記者證時更如「無掩雞籠」般,缺乏審查制度,導致暴亂現場可以出現大批「少年記者」和「個人媒體」,令警方執法增添不少困難。有傳媒調查後發現,在市面上僅需花費不到一百元,就能買到全套記者裝備,其中包括了記協的會員證和印有「記者」字樣黃背心等。這也解釋了為何會出現「記者」對警員叫囂和施襲,並協助「搶犯」,因為不少穿「黃背心」的根本不是記者,甚至有些是暴徒臨時易服「變身」的。

 設立新規止歪風

 這種暴徒與記者身份隨時互換的情況,不但令警方執法的難度大增,亦嚴重損害了正規傳媒及記者的公信力和專業形象。因此,警方此次修訂「傳媒代表」定義,除了能杜絕暴徒假冒記者的情況,亦能保障新聞自由和記者的專業形象。由政府統一監管記者登記和發放記者證,是國際上常見的做法。以美國為例,出席白宮例行記者會的記者,除了必須登記及持有白宮發放的記者證外,還有指定的座位及活動範圍,而英國和法國等歐洲國家,亦有類似的監管發放記者證件和採訪行為的制度。由此可見,警方修改定義,規範傳媒依法採訪的做法,符合國際慣例。

 保障新聞自由不等於可以利用、甚至冒充記者身份進行違法行為。警方要求媒體在GNMIS系統登記,實為撥亂反正。同時,GNMIS系統早已開放給本地及海內外各大小傳媒登記,就算是純網上媒體亦可以登記認證,由2017年至今,已經有超過30間純網媒獲得登記。

 特首林鄭月娥指出,警隊採用GNMIS這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又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因此,實在不能理解為何部分團體和傳媒組織會如此抗拒,甚至懼怕在GNMIS系統登記,還打着「捍衛新聞自由」的旗號抹黑警方,若自身是專業守法的傳媒機構,又何須懼怕登記認證呢?(香港經貿商會會長 李秀恒)

 (圖源:中通社)

[责任编辑: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