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以來本港屢現法院在審判爭議事件時,諸多案情類似、罪名相同的嫌疑犯,判刑結果卻十分懸殊,以致被很多市民認定有失公允。法律界人士對此回應,認為各界對司法人員的批評缺少「理據」,呼籲「不能被政治化」,強調「在不熟知情況又欠缺適當基礎和理由的情況下」,批評均是錯誤的。
公眾為何質疑司法判決
或者普通市民「欠缺適當基礎」的法律專業知識,未必讀得懂艱澀深晦的英文法律長篇判詞。然而,眾人都看到:去年修例風波期間,有現任法官以實名聯署,公開表態反對修例,顯示了清晰的政治立場。在實際的審判中,一再有法官稱讚打砸燒搶的暴徒「品格高尚」「富有理想」「優秀細路」云云,並屢屢作出偏頗的輕判;甚至有法官以非常主觀的理由拒絕接納證詞、證物,並作了「毫無合理疑點」的審判結論。如此明顯帶有政治傾向和量刑不公的判決,社會因此產生質疑與批評不是很正常嗎?
法官的公信力和權威是靠公正公平的審判表現來樹立實現,不是靠法律條文規定能索求謀取的。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有一句在法學界廣為流傳的名言,他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個比喻形象地說明了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法治的生命線,司法不公會造成嚴重後果和致命的破壞作用。
司法公正關係公眾利益
事實上,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公眾對司法正義功能的一種期待。司法的公正與否並非只是司法界的事,是涉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事。法律公平的實現,不能單靠司法人員的自覺,英美等國都有約束法官行為的各種措施。其中允許甚至鼓勵公眾對審判關注議論尤為普遍,甚至被看作是理所當然的事。美國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禾倫‧伯格(Warren Burger)就曾說過:「在我們這樣的國家,任何公共機構或者負責運作該機構的人,都不能免於公眾的討論。」美國社會公眾和大眾傳媒對司法界的監督,已成為外部監察司法的主要力量。法官的判決書上網公開,法官意見在判決書中如實反映,公眾可以隨時查閱法官的工作成果。大眾傳媒對相關案件的報道,對於事實和案件進展情況的公開,使法官們的所有司法及審判活動始終在公眾的監察之下,促使法官必須在不偏不倚的立場上裁決案件。這種無形的控制力量,對於已經職業化,有着深深的責任感、榮譽感的美國法官來說,事實上比其他任何監督力量來得強大。因此,老虎屁股摸不得,司法獨大,司法至上,對法官判決不能有任何批評異議,否則就是不尊重法治,就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之論,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當然,世界上沒有完美無缺的司法制度,就算是西方各國,至今依然存在諸多疏忽紕漏,執法枉法,以及冤案錯案等情況,尤其是美國,屢有民調顯示司法系統不公情況仍嚴重。如何規範量刑,減少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規範量刑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英美法系國家早在上世紀70年代中葉,就開始了量刑改革運動,在量刑理論上提倡均衡量刑論。在量刑方法上主張實施量刑統一標準,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經過近30年的發展,英美法系國家逐漸形成了美、英、澳三種不同的量刑指南模式。努力通過對司法量刑的改革,減少司法審判中不公情況的出現。
司法制度應與時俱進
司法制度作為政治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與國家的社會制度、歷史文化傳統密切相關。即使在西方,不同國家的司法制度也不盡相同,也是從各自的獨特歷史和國情實際中去制定法律和司法制度,並且需要時時根據社會實際情況變化,不斷改革及完善。作為效法英美司法制度的香港,也必須視香港的社情民情實況而與時俱進,盡快建立起合理的量刑監察制度。近年司法界暴露的問題再次充分顯示了香港法制的因循守舊和落後弊端,說明固執於蕭規曹隨已完全不合時宜,必須重新力求香港的法制更契合和適應香港的根本制度以及根本大法,即「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要求法官必須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基本法》,使香港的司法制度在《基本法》的指引下和堅持「行政主導」下,更多地發揮維護公義和維護國家安全及香港繁榮穩定的作用。(路敏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