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海峽兩岸學術文化交流協會副理事長 潘錫堂
為慶祝十一國慶,央視9月30日播出國慶晚會特別節目,台灣藝人歐陽娜娜和張韶涵皆受邀出席演唱,其中歐陽娜娜因演唱《我的祖國》引發民進黨當局的批評。稍早前,台方陸委會與文化部已揚言,若違法情節屬實,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演唱結束後,陸委會表示,除表達高度遺憾外,並將會同主管機關密切關注,協同後續處理。對此,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則回應,台灣藝人來大陸發展,參加兩岸影視交流活動,民進黨動輒威脅恐嚇,只能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大陸獻唱惹爭議
台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一,禁止台灣地區民眾「與大陸地區黨、政、軍或具政治性質機關、團體合作」,若認定違法,即可根據同法第90之二條處新台幣10萬至50萬元罰鍰。歐陽娜娜與央視的合作僅限於唱歌,如果這都被認定涉及「國安」,則等同宣告兩岸經貿文化與社會交流即將全面中斷。因為無論是經商、就學、教學或唱歌、演戲,在中國大陸的體制下,都將可能被民進黨當局認定是「與黨、政、軍的合作行為」,但民進黨當局並不打算和大陸全面脫钩,因此可以預判,本案終將不了了之。
由於歐陽娜娜唱《我的祖國》,被認為涉及國家認同,就更惹綠營生厭。但若就事論事,《我的祖國》這首歌從頭到尾均未出現綠營最介意的「中國」,而是反覆強調「美麗的祖國是我生長的地方……」正如同台灣名嘴趙少康所指出的,該首歌詞不涉及統戰,僅止於針對「祖國」的情感抒發。若從國族認同的大框架來加以審視,歐陽娜娜只是刺痛了綠營敏感脆弱的神經,既不違法,更未妨礙「國安」。也許自蔡英文上台以來執行親美反中路線,使得兩岸的民間交流轉趨緊張,但在歐陽娜娜之前,早就有費玉清、林志玲等台灣藝人在大陸演唱過《我的祖國》或《我和我的祖國》等歌曲,卻沒像歐陽娜娜般地被批評,可見蔡英文當局是多麼的「雙重標準」。
打臉台灣民主法治
正因如此,台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一的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給予台方主管機關很大的裁量空間,甚至可能隨着兩岸關係惡化、政黨輪替而有不同的詮釋空間,讓台灣民眾陷入無所適從的窘境。尤其,蔡英文當局動輒以空泛、模糊的法律喊罰,使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形同空白單據,開罰範圍端視蔡當局之意向,堪稱打臉以民主法治自居的台灣。更何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當初制定的初衷是規範兩岸有序地進行交流,而不是阻擋兩岸的交流。然而,蔡當局似乎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視為阻擋兩岸交流的一道牆。
再進一步言,歐陽娜娜在大陸唱《我的祖國》,在台灣有綠營罵她,甚至說是「傷害台灣人的感情」。可是,歐陽娜娜只不過是個藝人,她去大陸演唱,也沒有人賦予她必須宣揚「台灣精神」的神聖使命,有何可苛責之處?尤其,對提供歐陽娜娜發光發熱機會的大陸,她獻唱一二曲,有何不可?更何況,蘇貞昌不是說台灣是民主自由的社會嗎?既然如此,他有何權力干涉或禁止藝人要做什麼表演呢?
箝制民眾言論
事實上,「我是台灣人」和「我是中國人」的觀念,不需要只能二擇一,它可以是重疊的認同。而所謂的「中國人」,也可以是血緣文化上的認同。蔡當局將「台灣人」和「中國人」搞得非彼即此,相互排斥,便壓制了人民的認同自由。其實,台灣民眾既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蔡英文2016年1月當選台灣領導人時曾說過,只要她在位的一天,沒有人需要為他的認同道歉。當前蔡當局卻早已把這句話吞回去,藝人唱首歌就遭恐嚇要法辦罰款,蔡當局亂扣紅帽子,遭指控的人百口莫辯,蒙受傷害也無從補償。殊不知,台灣執政者煽動民眾對大陸的仇恨敵視,這不但會斷了兩岸和解的機會,更實質上箝制了民眾言論的自由空間。
總之,台灣藝人在央視獻唱歌曲,在個人言論自由保障之列,無涉任何台灣的認同或利益的法律問題。台方陸委會說的,台灣民眾不應參加相關活動,以免淪為中國大陸對台統戰工具,並傷害對台灣的認同。然而,這些都是高度主觀的認定,說白一點,其實目前並沒有明確可適用的法條。由於台灣現行法條僅籠統規範,堪稱條文抽象模糊,很難斷定違法或表演自由的界限。其實,台灣人生活大不易,選擇到大陸發展是他們的自由,何妨寬容看待他們的工作與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