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案裁決 烈顯倫批鬧劇-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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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裁決 烈顯倫批鬧劇

2020-10-1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訊】記者周偉立報道: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昨日於報章撰文指出,高等法院對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作出第一項判決,應當在香港司法機構響起警鐘,但也有可能警鐘聲響並不為人所聽聞。

 該案中,被告唐英傑涉嫌於7月1日背「港獨」旗幟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最終導致3名警員受傷。他被捕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面臨香港國安法下的2項控罪,分別違反第20條和第21條規定的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及違反第24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7月6日,總裁判官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等候10月6日的下一次聆訊。至8月3日,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政府一方說明其遭拘留後不被釋放的理由,政府一方則引用7月6日總裁判官的命令來說明原因。

 大律師提出最離譜的觀點

 烈顯倫指,正如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他們共同的判決中所述:「毫無疑問,總裁判官享有《裁判官條例》第102條下的合法權力或權威……來下令將申請人羈押,等候下一次聆訊。由於申請人的拘留是依據裁判官在日常履行司法職能時所作出的命令,因此毫無疑問他的拘留有合法權限……上述討論足以處置本申請。」烈顯倫認為,如果判決到此結束,將完全有效地處理整個案件。

 但是,法官們卻繼續說:「出於對大律師細緻意見的尊重,我們將處理戴啟思先生提出的支持申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接下來是25頁的判決,引用了加拿大、英國、毛里裘斯、香港的判例,還有聯合國關於毒品和犯罪的出版物以及「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的指引」。

 大律師的主要觀點是香港國安法第20、21、24、42和44條「違憲」,為被告提出冗長乏味的論點,同樣遭到冗長乏味的駁斥,法庭出於「尊重大律師的細緻意見」,未有立即拒絕問題。

 烈顯倫表示,大律師提出的最離譜的觀點,可能是「香港國安法僅以中文公布,並且沒有正式的英文版本」。這導致資深大律師認為整部香港國安法的全部66條都是「無法觸及的」,即意味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正式譯文前,它在香港是無效的。

 法院未能履行其憲制職能

 法官在「第四項理據—無法觸及的法律」標題下,用了3頁篇幅駁斥了這一所謂「理據」。這就是法官和大律師對「一國兩制」方針完全不具有敏感性的體現;這就是香港向全世界展示的普通法制度面貌:一場無爭議焦點的文字遊戲,只不過是對一套全國性法律進行的法庭鬧劇。

 烈顯倫指出,唐英傑案判決的「公開」和「透明」之處展現的就是法院程序缺乏約束,以及法院未能履行其根本的憲制職能。

 烈顯倫於文末反問:「這是能夠帶領香港順利到達2047年及以後的制度嗎?」

[责任编辑:刘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