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反餐飲浪費條例》。
《條例》明確禁止餐飲商家設置最低消費額,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要求對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捐贈均需明確標示,對於校內配餐,《條例》要求應當提供小份和整份兩種規格。
餐飲商家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
《條例》明確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反餐飲浪費制度,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標準,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消費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組合等不同規格符合節約要求的餐品;
2.在餐飲服務場所張貼或者擺放節約食物、文明用餐、杜絕浪費等醒目標識標牌;
3.對服務人員進行點菜培訓,在菜單上標注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餐品分量、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
4.在訂餐、點餐、加餐等環節提醒消費者適度點餐,發現消費者明顯過量點餐的,主動進行提醒勸告;
5.不得誤導、誘導消費者過量點餐;
6.在消費者用餐後提示消費者打包剩余飯菜,配備衛生環保的餐盒、餐袋等工具,提供打包服務;
7.明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設置最低消費額。
餐飲服務經營者在互聯網餐飲平台提供餐飲服務,應當在平台餐飲食品頁面標注餐品名稱、分量、口味、建議用餐人數等信息。
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張貼、擺放反餐飲浪費標識標牌或者拒絕提供打包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誤導、誘導消費者過量點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規設置最低消費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臨近保質期食品處理需顯着標示
《條例》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在保證食品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將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通過打折、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或者捐贈給社會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組織。
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或者捐贈臨近保質期食品,應當顯着標示並明確告知,不得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於食品生產加工,也不得以改換包裝等方式重新出售。
校內配餐應當提供小份和整份兩種規格
《條例》還要求採用校內配餐供餐的學校以及向學生集中配餐供餐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小份和整份兩種規格的套餐選擇,小份套餐價格在整份套餐的基礎上進行成本核減後確定,兩種規格套餐的主食均應保證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