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整治共享單車亂象 違規投放最高或罰50萬元-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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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整治共享單車亂象 違規投放最高或罰50萬元

2020-12-02
来源:深圳晚报

  據深圳晚報報道,深圳將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立法,整治共享單車亂象。12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根據《規定(草案)》,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制定全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政策、標準和規劃,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新建、擴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應當設置自行車道。未設置有自行車道的已建成道路,經科學論證符合設置條件的,應當設置。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組織制定道路路側帶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設施專項規劃和設置指引,重點加強軌道、公交站點周邊及大型商業辦公區等熱點片區停放設施建設,並組織實施。住宅區、商業區、辦公區、市政公園、旅遊景區等場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設施。

 《規定(草案)》明確了擅自投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法律責任。經營者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規模投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收回違法投放的車輛,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參與車輛新增投放指標配置。

 同時,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亂停放和不能騎行的車輛,未及時清理的,由相應管理部門責令清理,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經營者終止運營前,應當將用戶押金、預存金等退還用戶,收回投放的全部車輛,並撤除相關運營設施和設備。在終止經營時未收回全部車輛並撤除相關運營設施和設備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收回或者撤除,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規定(草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故意損毀車輛,不得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堆放至城市公共場所,不得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上張貼、塗寫、刻畫非法廣告。擅自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堆放至城市公共場所影響市容環境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上張貼、塗寫、刻畫非法廣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清理,按每車處200元罰款。

[责任编辑:刁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