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終極上訴得直 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合憲-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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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終極上訴得直 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合憲

2020-12-22
来源:香港商报

 港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25名泛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憲性,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後,港府在本年4月部分上訴得直,令《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情況下仍然生效。雙方均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布判詞裁定《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均為合憲,指出香港在去年10月初已出現的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政府認為情況構成《緊急條例》下危害公安的情況,制定《禁蒙面法》亦是政府作出的一個相稱回應,最終駁回泛民的上訴,裁定政府上訴得直,即《禁蒙面法》適用於所有合法及非法的集會與遊行,而泛民須向政府一方支付終審上訴聆訊的訟費。

 港府指蒙面違法者損法治

 特區政府同日晚上發表聲明,歡迎終審法院裁決,確立《緊急條例》符合《基本法》,以及《禁蒙面法》禁止在公眾活動使用蒙面物品而限制相關權利是符合相稱性要求的。終審法院確認《緊急條例》在本質上須要賦予行政機關寬廣且具彈性的立法權力,以迅速及充分應對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又認同《禁蒙面法》的預防和阻嚇性質十分關鍵,而避免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衝突,是其正當目的之核心部分。特區政府完全同意終審法院指出,在尋求為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時,須考慮香港的整體利益,蒙面違法者隱藏身份,以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違法行為,實屬對法治的損害。

 合法與非法遊行俱不可蒙面

 是次終極上訴案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所審理。5名法官一致裁定《緊急條例》合憲,《禁蒙面法》第3條禁止任何人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合法公眾集會、合法公眾遊行使用蒙面物品,亦遭終審法院裁定全部合憲。《禁蒙面法》唯一違憲條文為《禁蒙面法》第5條,該條授權警方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蒙面人士,除去蒙面物品及核實身份,一旦任何人沒有遵從警方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判監半年及罰款1萬元。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裁定第5條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因此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政府亦沒有就此作出終極上訴。

 判詞中指出立法會授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但不代表行政長官及政府不能參與立法,《基本法》第62條便寫明政府有權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基本法》第56條亦寫明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終審法院指雖然香港政府的立法權力僅屬於立法會,而一般而言立法權力不能授予他人,但立法會卻可授權他人或團體(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附屬法規。

 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只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條例》所指的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制定附屬法規的權力,並沒有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般立法權力制定主體法例的權力。終審法院認同上訴庭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基於公眾安全或緊急情況考量,制定緊急附屬規例的權力為合憲,同時強調立法會可於緊急情況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既廣闊又靈活的立法權力,但制定附屬法規的權力,仍受《緊急條例》本身的規定、法庭司法覆核的司法制約、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的立法制約和《基本法》規管,故任何根據《緊急條例》而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限制亦沒有超乎合理所需

 終審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時,禁止市民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均為相稱的,而該等限制是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限制亦沒有超乎合理所需,而是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為社會帶來裨益之間取得公正的平衡。儘管《禁蒙面法》限制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及私隱權,但這些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受到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權利等合法限制。

[责任编辑:徐麒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