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 黎智英再還柙囚籠過年-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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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 黎智英再還柙囚籠過年

2021-01-01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涉嫌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星期獲高院批准保釋後,律政司隨即入稟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要求法庭在終院頒布上訴裁決前將黎智英再度還柙。案件於昨日展開聆訊,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下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審理。3位法官最終批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黎智英須馬上還柙候訊,並排期到今年2月1日審理。此判決令他要在囚籠中度過新年。

 律政司指應更多考慮國家安全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指出,高等法院作出的保釋決定屬《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中的「最終決定」,因此在有關條例下,終院對於決定有司法管轄權。根據第42條,所有涉國安法的案件會公正及及時處理,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予以保釋。

 律政司一方提出,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這意味在保釋方面,法官應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律政司亦提到,法庭處理觸犯謀殺罪等可判處終身監禁的重罪時,鮮有批准保釋,而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終身監禁,認為法庭須考慮一致性。

 3法官開庭2小時後頒書面判詞

 3位法官早上開庭兩小時後,下午頒布書面判詞,批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黎智英須馬上還柙候訊。書面判詞指出,律政司提出的上訴理由當中,部分議題具有可爭議之處,並涉及公眾利益,在上訴當中,法院將就香港國安法第42條部分內容的意義作出裁定,並就此判斷高等法院法官先前在批出保釋申請時,有沒有犯錯。法庭認為,如果繼續讓被告人保釋,便等同認同高等法院法官早前作出的保釋指令,法官經考慮後決定批出臨時羈押令。

 在2月處理正式上訴時,終審法院將為香港國安法涉及批准被告保釋的章節作出定義。法庭強調,目前尚未能裁定原審法官是否有詮釋錯誤。倘若其後終院裁定原審法官李運騰的確犯錯,他的批准保釋命令會被撤銷;相反,如果後來裁定李官沒有犯錯,他的保釋命令則予以保留。終院只能覆核原審程序是否有錯去保留或取消原有命令,至於保釋條件是否適宜或後來的更改,終院無權介入,要交由裁判官,或原訟庭和區域法院法官再處理。

[责任编辑:刁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