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培訓機構「跑路」,如何維權?民法典施行後深圳首案宣判 -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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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培訓機構「跑路」,如何維權?民法典施行後深圳首案宣判

2021-01-06
来源:讀特客戶端

 向培訓機構或健身房買課後,卻遭遇商家倒閉或「跑路」,該如何維權?民法典為你解憂!記者1月5日從寶安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首次適用民法典審理了一起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案,判決原告、被告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關係於該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解除,被告需退還原告培訓費用7650元。該案於1月5日對兩被告進行了公告送達,是民法典施行後的深圳首案。

 案情:培訓機構倒閉,剩餘102個課時未上

 2019年10月7日,鄒某在一家英語培訓公司給小孩報名參加英語培訓課程,當天支付了7800元培訓費,預報104個課時的英語課。鄒某稱,小孩報名後只上了1次課,即2個課時,該培訓機構就因疫情暴發未再複課。鄒某後來核實,這家培訓機構的營業場所已經關閉,小孩還剩102個課時沒有上。

 記者了解到,該培訓公司是劉某開辦的一人有限公司,劉某是唯一自然人股東。鄒某遂將這家培訓公司和劉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寶安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教育培訓合同,退回剩餘培訓費用7800元,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判決:培訓公司退還培訓費7650元

 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被告英語培訓公司的經營場所已經關閉,無法為原告鄒某提供原有約定的培訓課程,而原告也無法與兩被告對剩餘課時的退費問題進行溝通;原告訴請與該公司解除教育培訓合同,並要求退回剩餘課時費用,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得到支持。

 據介紹,該案的情形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該案雙方之間的英語培訓合同關係自該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2020年11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後,根據原告剩餘課時情況,該培訓公司應向鄒某退回培訓費用為7650元。對於原告訴訟請求超過上述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說「法」: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中更好維權

 寶安區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庭法官苑廣玲表示,經營者結業、停業或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預付式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已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服務合同,並要求經營者退回尚未履行合同義務部分的款項。

 記者了解到,在原合同法框架下,消費者要解除和預付費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通常要麼是單方通知商家解除,要麼是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通過判決解除的,服務合同在判決生效之日才解除。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潘翔表示,這有利於消費者在預付費糾紛中更好地維權。「如果消費者因商家倒閉或『跑路』難以通知到商家解除服務合同,可以直接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提起訴訟或仲裁主張解除合同,訴訟或仲裁請求得到支持的,合同解除的時間將不再是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而是商家收到起訴狀或仲裁申請之日。」潘翔說。

 用「典」:商家和消費者都要知法守法

 2020年初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加劇了健身房、培訓機構等人員聚集性消費公司倒閉的經營風險,深圳也發生了健身房、培訓機構倒閉或「跑路」事件。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深圳)律師馮楚表示,在民法典時代,健身房、培訓機構等經營者在無力繼續經營時,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學員、會員)協商制定書面的合同解除和預付款退還方案,不能無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接關閉「跑路」,避免被司法追訴。

 此外,馮楚表示,消費者在遇到類似關張「跑路」情形進行維權時,還需特別注意。根據民法典規定,消費者如果與經營者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已簽訂的書面合同中未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時限的,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如門店發布書面停業通知,門店停業關閉,或經營者在學員、會員微信群發布停業關閉通知等)之日起1年內行使合同解除權,否則該權利消滅。消費者可以通過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追回未實際消費的預付款。(網絡圖片)

[责任编辑: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