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案上訴完成陳詞 黎智英續還柙終院擇日判-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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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案上訴完成陳詞 黎智英續還柙終院擇日判

2021-02-02
来源:香港商報

 多罪纏身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被控欺詐罪及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准黎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暫時撤銷黎保釋並把黎還柙。上訴案昨開庭由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亦是首席法官張舉能上任後首宗案件。律政司強調香港國安法第42(2)條前提是「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又指李官考慮批准保釋的方法出錯,惹來5名法官不斷追問。5名法官聽畢雙方近6小時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期間黎智英須繼續還柙。

 控方指原審法官犯原則錯誤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審理,黎智英的律師團隊包括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黃佩琪、大律師李少謙,律政司則派出周天行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檢控官陳穎琛作代表。若律政司的上訴被駁回,保釋決定將被裁定有效,黎智英便能繼續獲准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候審;若律政司上訴得直,保釋決定則會被作廢,黎智英便須重新向下級法院申請保釋。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出,香港國安法不可被司法覆核及不受本港法院干涉,是次上訴只希望終院正確詮釋香港國安法第42(2)條。周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犯了原則上錯誤,因為李官在處理首宗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的保釋申請前已指明,自己在沒有考慮到香港國安法第42條的情況下,僅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被告背景資料,已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有重犯或潛逃機會,便拒絕唐英傑保釋申請。

 強調法庭應分兩階段處理

 周指李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保釋兩部曲」是首先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可准予保釋,然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即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有騷擾證人、重犯或潛逃風險時,毋須批准保釋。

 周稱香港國安法第42(2)條理應凌駕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法官在第一階段不應考慮被告須獲准保釋,而是應該考慮被告需要被還柙,然後再考慮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而重犯或潛逃等風險並不能透過任何保釋條件來消除,周亦堅稱香港國安法仍有「無罪假定」,故符合人權法。

 周亦指法庭在考慮「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時,控方沒有舉證責任,更何況被告會不會再犯屬未來的事,法庭不應該估計未來。法庭考慮保釋決定時,同時不應加入保釋條件作考慮,即使法庭能控制被告的居住地點、所使用的數碼裝置、可見面的人、可看的書籍,但仍沒有任何保釋條件可以確保被告在保釋期間不會重犯。

[责任编辑: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