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場講事】廉署應徹查夏博義隱瞞身份-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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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場講事】廉署應徹查夏博義隱瞞身份

2021-02-25
来源:香港商报

 何子文

 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一上任就妄言應修改香港國安法,公然挑戰人大權力,引起社會輿論嘩然。及後他更被揭發是英國自由民主黨資深成員,還曾代表該黨擔任牛津市議員。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在社交媒體發出一封致夏博義的公開信,促其盡快辭職,並要求公會將有關信件轉交夏博義,而夏亦表示收到信件。

 大律師公會必須認清一個事實,這次事件不但反映夏博義其人的偏頗及極端立場,更暴露他有意隱瞞自身是英國議員及政黨成員,不單有誤導理事會之嫌,更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性質極為嚴重,大律師公會如果繼續包庇夏博義,只會令公會陷入政治風眼,廉署也應主動徹查事件,如果當中確實存在刑事欺騙成分,更應果斷執法,不要讓心懷異心者、違法欺騙者竊據高位。

 夏博義有意隱瞞其英國政客身份

 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夏博義被揭發在參選公會主席前,一直擔任英國牛津市議會議員,參選前才匆匆辭任有關議席,這不禁讓人質疑其存在「雙重效忠」問題。最令人側目的是,甚至連推薦夏博義的提名人也稱自己被蒙在鼓裏,即是說夏有意隱瞞其英國議員及政客的身份,這樣的操守和品格,怎可能具備領導大律師公會的資格?

 《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列明:「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a)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b)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c)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即屬犯罪。」夏博義在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沒有向公會會員清晰披露自己的政治聯繫,涉嫌欺騙會員投票令其當選公會主席,有機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而其提名人亦已表明事前不知其政治身份,已是證據,廉署完全有理由徹查夏博義在選舉中有否作出欺騙行為而取得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

 大律師公會一直強調政治中立、專業為先,試問一個曾擔任英國市議員、現在亦是英國政黨成員的主席還談何政治中立?他服務的又是哪個國家的利益?如果公會這樣也接受得了,這究竟是香港的大律師公會還是英國的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的理事會應該認清一個事實,這次民意輿論對夏博義的批評並非是針對公會,而是針對夏博義,針對其反憲制、反國安法以至鼓吹「藏獨」的言論,更針對其隱瞞自身政治身份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令人懷疑其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

 操守有虧之人不應竊據高位

 事實上,夏博義一直與外國勢力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過去一直擔任外國勢力干預港事的棋子。夏博義在1990年代與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共同成立「香港人權監察」,並出任首任主席。「香港人權監察」一直與煽動亂港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關係緊密,並曾在18年間接受高達1482萬港元撥款。夏博義曾以「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身份公然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更於2002年11月與時任民主黨主席李柱銘、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前往歐洲游說外國勢力反對立法。這樣勾連外國勢力的人,怎可能有心服務香港?這才是各界對夏博義口誅筆伐的主要原因。

 大律師公會不單是一個法律專業組織,更擁有各種法定權力,包括任何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高等法院任命並成為大律師之後,都必須得到大律師公會所發出的執業證書才能合法執業,成為執業大律師。為了得到執業證書,所有大律師更必須是大律師公會的成員。這樣一個重要的機構,其主席人選的背景及操守當然重要,絕不能讓誠信操守有虧、政治誠信成疑,以至存在「雙重效忠」的人出任,夏博義顯然不符合資格。

[责任编辑: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