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8.18案檢控均按證據-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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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8.18案檢控均按證據

2021-04-03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區域法院前日裁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名被告就前年8月18日「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律政司昨日就7名被告兩項罪名成立所引起的評論發聲明,指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律政司強調,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律政司重申,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檢控守則》明確指出檢控人員不應受任何涉及政治、傳媒或個人利益的因素影響。不論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會以同等的尺度處理案件。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及繼續起訴。《基本法》第63條明確指出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遺憾引來無理批評

 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過去多年,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一直和平有序地進行。令人遺憾的是,案件引來了一些基於政治理由而作出的無理批評。任何主張指「北京侵蝕香港自由」都是毫無理據,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獨立地主管刑事檢察的工作。

 律政司又指,判案書說明了定罪的理據,亦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的網站給公眾查閱。任何人都應該先閱讀判案書,以消除對裁決的不必要誤解。

[责任编辑:刁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