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事講場】完善特區選制既非先例更非破例-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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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事講場】完善特區選制既非先例更非破例

2021-04-08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中律協理事 葉鳳仙

 香港中律協近日舉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法律界交流會,立法會議員、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常務會董吳永嘉律師應邀出席,並坦言「這次全國人大為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一錘定音,把爭議了幾十年的議題一次過解決,我覺得是香港發展的里程碑也是『一國兩制』發展的里程碑」。

 香港選舉制度改革基本背景是香港修例風波帶來的治理亂象,讓中央充分判斷出香港制度的嚴重漏洞及本地自治能力的嚴重缺陷,其形勢緊迫毋須多言。

 此次選舉制度改革,由全國人大首先作出權威的框架性決定,為相關制度修訂提供最高的憲制依據,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針對性修改,最後由香港本地配套修法予以落實。這一路徑體現的是中央對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的主導權與決定權,所採用的程序及其合法性由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的憲制秩序來保障,具有顯著的正當性和法治意義。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大元介紹,香港回歸以來,為完善特區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附件二)進行過兩次解釋,對相關問題作出五次決定。根據香港社會發展民主的需要,中央在國家層面行使憲制權力,不斷推進香港民主發展,不斷探索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制度。

 因此,本次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既非先例,更非破例,它是因應香港選舉制度改革的實際需求而進行的。本次選舉制度改革,採取「決定+修法」的方式,這充分體現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有利於凝聚香港各界共識,確保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和有效治理,確保香港「一國兩制」實踐始終沿着正確方向前進,確保香港社會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下一步,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全國人大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為香港政治制度平穩運行保駕護航。

[责任编辑: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