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審會組成後將向中央備案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煒強報道:立法會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草案條文。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前表明會在資格審查委員會加入社會人士,當局將修訂有關條文,在資審會組成後,會應要求向中央政府備案。他續稱,當資審委就所有提名作出裁決,會以資審委而非選舉主任的名義,在憲報公布有效提名,以體現資審委的權威性。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會上提出,如何定義選委違反誓言內容。鄧忍光回應指,將按《基本法》第104條的條文,由律政司到原訟法庭,提出挑戰選委留任資格。他續表示,如果就選委會事宜作出上訴,有關人士應在宣布決定的7日內提出,而審裁官要在20日內作出裁決,並在7天內公布,以能於提名期前完成程序。
民建聯議員張國鈞關注,若律政司就某選委的資格提出訴訟,若有關選委獲法庭解除暫停選委職務,該選委在被裁定喪失資格前所作的提名及投票是否有效,對選舉有效性有否影響。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表示,參考立法會條例,若有議員曾投票,不會因議員身份出現問題導致投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