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資深大狀修例符合選賢任能原則-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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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資深大狀修例符合選賢任能原則

2021-06-13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政府正探討容許律政司及其他部門的律政人員,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發表網誌,強調有關建議並無改變現行機制及委任準則,相信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必定會先考慮各申請人是否符合準則,供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故仍符合「選賢任能」的原則。

 可肯定律政人員能力貢獻

 鄭若驊指出,根據現行安排,合資格大律師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後作出委任。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委任的準則包括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具有所須的經驗,以及執業為訟辯人。她強調律政司提出的建議並沒有改變現行機制和獲委任的準則,相信大律師公會主席及律師會會長必定會先考慮各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上準則,才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供公平及坦誠的意見,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

 鄭若驊表示,律政人員職能與私人執業不同,建議切合律政人員一直以來無分事務律師或大律師的職能。她介紹,私人法律專業人員可大致分為律師(事務律師)及大律師(訟務律師)兩類,但在政府工作的律政人員,不論是律師或大律師,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可以在所有級別的法院發言,而事實上,律政人員的工作亦包括法律相關事務與訟務。換言之,本身沒有在香港獲認許為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同樣履行訟辯工作,若他們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的準則,司法及法律界應該一視同仁肯定他們的能力,讓他們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修訂有助維護公眾利益

 鄭若驊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今年的資深大律師委任典禮致辭時指出:「委任權一如諸般公法權力,其行使必須是出於維護和推廣公眾利益的目的。事實上,凸顯資深大律師頭銜之獨特身份和責任的,正是公眾利益……而身負重任意味社會大眾信賴和期望獲委任人士會善用經驗,發揮所長,盡忠履行委以的重任,藉此為公益服務。」她相信建議有助鼓勵肩負重要公共職能的律政人員人才,讓表現傑出的律政人員獲得司法及法律界肯定,符合公眾利益。

 離任後資深大狀資格不適用

 因應社會關注律政人員離任後的安排,律政司建議在新制度下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律政人員在離任政府後,其資深大律師頭銜將不再適用。至於私人執業的安排,律政司尊重法律業界的自我監管機制,由相關團體按既定的程序和規例處理。鄭若驊重申,所有律政人員應享有公平的待遇及權利,只要具備《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1)條訂明的資格,無論是律師或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應同樣可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肯定他們的能力和貢獻。

[责任编辑:谢烨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