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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修例禁犯國安法者任社工

2021-10-06
来源:香港商报

 當局擬修例禁犯國安法者任社工

 【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報道:勞工及福利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的建議,令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當局計劃於下屆立法會會期作出修訂。

 文件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6月通過香港國安法,當中第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香港國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國安法第9條訂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將向立會提交建議

 文件指出,社工專業透過在社會團體服務,幫助有需要人士,擔當重要角色,並對經常接觸到的受助者肩負社會責任。社會工作者得到受助者的信任,可對他們發揮很大的影響力,包括在有關國家安全的事情方面。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履行社會工作者的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形象受損。因此,當局須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2,以彰顯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更有效確保被裁定犯了這些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會工作者。

 根據條例第39(2)條,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條例附表2。當局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附表2。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叛逆」及「煽動」。


[责任编辑: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