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及國徽修例刊憲生效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昨日刊憲生效,政府發言人表示,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因應修例刊憲,特首辦、立法會、司法機構等多個官方網站,同日起新增國徽圖案,與區徽並列。
●特首辦等官網增國徽圖案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強調只要市民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毋須擔心誤墮法網。
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包括新增3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5月1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月4日);在《國歌條例》附表3第1項列明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以及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
就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行政長官規定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國旗或國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妥善收回或重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
●國旗國徽教育納入中小學
發言人指出,政府會做好國旗及國徽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有關條例。教育局會按照條例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政府亦會實施各項國旗及國徽的公眾宣傳工作,提高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份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