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何加祺報道:特區政府自8月初起已先後兩期發放消費券予合資格市民,截至10月初消委會接獲超過300宗與消費券有關的投訴個案,當中投訴電子支付平台的服務佔四成。其次為餐飲食肆消費及購買電器產品,主要問題包括商戶自設最低消費,亦有消費者使用消費券結帳時被重複扣錢以及退款安排做法不一。
其中有投訴人在第一期消費券發放首日到餐廳用膳,以電子消費券結帳,電子支付程式顯示已扣數,但職員以未有收取到款項為由,要求再次支付款項,投訴人及後發現被重複扣數。
●有商戶自設最低消費
另一宗個案中,投訴人以消費券購買一間公司的會員積分,其後以積分及家人的消費券補差額購買電視機,最後產品缺貨,投訴人只獲退回補差額的金額,會員積分則不獲退還為現金。亦有市民在酒樓打算以消費券結帳,但酒樓表示要滿100元最低消費額,才可使用消費券。
消委會向4間電子支付平台查詢,當中八達通表示,因運作模式不同,退款安排由商戶及消費者協商決定。其餘3個平台指,若交易雙方同意,款項會直接退回平台的消費券戶口。4間支付平台又表示,商戶不應設定最低消費額,如接獲投訴會調查,有機會終止與有關商戶合作。
●各公司退款安排不一
消委會認為使用電子支付工具優點多,但處理系統若頻頻出錯,消費者使用信心便會大打折扣,如使用時發生重複扣款或扣錯數等情況,或商戶付諸不合理條款等問題。消委會促請商戶及各電子支付工具平台汲取早前經驗,加以改善,讓第二期電子消費券能加強市民開心消費的體驗,並達振興經濟之效。